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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式票據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名詞解釋

無記名式票據是指票據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將權利人記作「持票人」或「來人」,只要持有票據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

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比如說國庫券、企業的債券、甚至發票、存單、提單等等。講廣義,是為了鋪墊出狹義,狹義上的票據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上規定的: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主要是指支票及本票,這個本票主要是指銀行本票、還有匯票,主要是指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的統稱,這三個票都有相同點:有價證券、有無因性,都屬於傳統的支付工具,但各有各的用途,主要是為了讓資金周轉更方便。

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上述匯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國的本票和匯票的區別主要有:(1)匯票的當事人有三個,而本票當事人只有二個;(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於銀行;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於是銀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於免票即付,而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國的支票同匯票的不同,其區別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匯票的付款人不限於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於見票即付,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匯票、本票和支票中當事人關係的共同的特點是:第一,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託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額支付;第三,票面金額的支付是無條件的;第四,票面金額的支付必須有確定的日期或應在法定的期限內;第五;票面金額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作為持票人,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