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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魯豫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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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魯豫,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山東莒縣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曾任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1]。 2017年5月5日,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2]

快速導航   : 人物履歷

中 文 名 : 楊魯豫

出 生 地 : 山東莒縣

民 族 : 漢族

出生日期 : 1957年3月

國 籍 : 中國

參加工作 : 1974年4月

目 錄

1人物履歷 : 2任免信息 : 3人物違紀 : 1人物履歷 :

1974.04--1978.03河南省襄城縣孫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2.01--1984.03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幹部

1984.03--1985.03重慶建築大學教務處辦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科長

1985.08--1987.07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經濟與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國家建設部辦公廳秘書、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

1989.10--1992.11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1--1995.08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副司長,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8--1997.12東營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7.12--1999.05山東省建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9.05--2001.09國家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

2001.09--2003.05國家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1998.06--2002.06在 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技術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04--2008.02濟南市委副書記

2008.02--2009.01泰安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9.01--2011.12泰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1.12--2012.01濟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1--2012.03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3--2016.04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任免信息

2012年1月21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任命楊魯豫為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決定代理市長。

人物違紀

2016年4月,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4月14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2016年4月29日下午,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二十八次會議。會議決定接受楊魯豫辭去濟南市市長職務的請求,報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016年5月23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經過表決,決定接受楊魯豫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並按有關規定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

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十九號: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楊魯豫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6年7月28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東省濟南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魯豫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魯豫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魯豫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8月,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

2016年10月,山東省政府召開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會議,宣布監察部關於給予楊魯豫開除處分的決定書。

2017年1月,中共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3月23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濟南市原市長楊魯豫受賄一案。

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楊魯豫受賄案,對被告人楊魯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楊魯豫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在擔任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和泰安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徵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工程建設、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7.8228萬元。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魯豫的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楊魯豫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1. 濟南市長楊魯豫接受調查 2. 濟南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被免職 3. 楊魯豫辭去濟南市市長職務:涉嫌嚴重違紀 4. 楊魯豫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涉嚴重違紀 5. 山東省濟南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引用日期2016-07-28] 6. 濟南市原市長楊魯豫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其涉嫌受賄 澎湃 [引用日期2016-08-04] 7. 山東省政府宣讀「開除濟南市長楊魯豫」決定 鳳凰 [引用日期2016-10-18] 8. 檢察機關依法對楊振超、鄭玉焯、楊魯豫三案提起公訴 新華網 2017-01-26 [引用日期2017-01-26] 9. 濟南原市長楊魯豫案一審開庭:被控受賄超2300萬 騰訊新聞 2017-03-23 [引用日期2017-03-24] 10. 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楊魯豫受賄超2300萬 獲刑十四年_網易新聞 網易新聞 2017-05-05 [引用日期2017-05-05] 詞條標籤: 政治人物 官員 人物 中國 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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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