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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chábàn指查明罪狀或錯誤,加以懲處,如撤職查辦,同樣也是公文處理中的一個術語。公文查辦,是指核查重要公文的執行情況並督促並協助承辦單位落實公文精神、解決有關問題。[1]
公文處理中的一個術語
查辦工作一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閱讀有關材料,搞清查辦的問題。由查辦工作人員認真閱讀領導批示和查辦問題的原件、黨委會議文件、主要領導人講話中指出需要辦理落實的事項、有關簡報、內部參考資料、群眾來信來訪、報刊或會議反映等,了解問題的性質和情況,弄清需要查辦的問題,為查辦立項作準備。
(2)查辦立項。立項既是查辦工作的開始,也是必須經過的法定程序。立項內容應包括以下五個要素:①確定查辦的事由;②明確辦理要求;③指明承辦單位或承辦人;④規定完成時限;⑤提出辦結後的反饋要求;
(3)查辦的辦理。辦理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轉出交辦;一種是由查辦人員直接承辦。轉出交辦的方式一般有:發文件、公函查辦;轉發領導同志批示的複印原件;電話查辦;問題複雜、涉及多個部門者,可召集會議,指定牽頭單位,組織各方分頭去辦。凡是直接承辦者,大多是事情緊急或問題重大者,由查辦人員直接進行調查,核實情況,然後按政策規定和領導同志的意見處理。對高級領導機關來說,直接承辦只能是少數,多數是轉出交辦。在查辦過程中,查辦人員要及時了解查辦工作進展情況,對承辦單位不能按時辦理者,應定期催辦。
(4)查辦的結果與反饋。凡是已立項查辦的事件,都必須有結果,其結果可能是:①肯定的,即反映問題屬實,按規定作了處理;②否定的。即反映問題失實,向批示人、當事人說明了情況;③部分肯定,部分否定;④事件的範圍有所擴大,即由一個問題涉及一片,或從—個人的問題牽涉到同類事、同類人的問題。對各項辦結的事件,查辦人員和承辦單位都應及時反饋,向上級機關作出書面匯報。查辦結果應當一事一報,上級機關的辦公部門收到查處結果後,應按辦理要求認真審核,然後報領導審閱結案。
(5)立卷歸檔。一個問題查辦結束後,應將查辦過程中領導批示、查辦原件、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和來往文件等材料,組成案卷歸檔保存。
催辦
催辦是根據承辦時限和有關要求對公文承辦過程實施的催促和檢查過程。
催辦工作的一般過程為:明確對象與對承辦工作的要求(時限 方式 原則等);將有效進行催辦工作所需要的情況以「文件催辦單」等形式記錄在案,作為催辦依據;定期或隨時向承辦部門或人員崔詢 檢查承辦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協助制定和實施解決問題的方法 措施,保證公文迅速有效的運轉;驗收辦畢公文,綜合反映承辦工作實際情況與結果,註銷已辦結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