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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上上
出生 浙江新昌
国籍 中国
职业 法学博士
知名于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知名作品论股东表决权
利益衡量论
政法论坛

梁上上[1] 浙江新昌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论股东表决权》、《利益衡量论》,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杭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科院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1997-2008年于浙江大学担任法学院任教,2008-2010年在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学术访问。著有《利益衡量论》《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等专著,近五年来发表《利益的层次结构和利益衡量的展开》《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等数十篇重要论文。2004-2013年,先后兼任浙江省法制研究所秘书长、副所长;2008-2013年,担任浙江省人大立法专家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浙江省、杭州市的立法工作。多年担任本科生班主任,参与教材编写、教学管理工作,曾获“浙江大学优秀班主任”、“浙江省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坛新秀”等称号。

人物简介

梁上上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背景

1990年9月-1994年7月,杭州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1994年9月-1997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2001年9月-2004年7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工作履历

1997年8月-1999年8月,浙江大学法学院助教;

1999年9月-2002年11月,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

2002年12月-2006年11月,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6年12月-2013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8年4月-2013年9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8年9月-2010年7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

2010年7月-2013年9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

2013年9月-至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兼职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社会兼职

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副所长;

浙江省人大立法专家库成员;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7年清华法学院教授梁上上、何海波分别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 2017年梁上上||论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 ——穿梭于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相关条款之间(上)[3]

研究领域

商法学、法律方法论

奖励与荣誉

1、博士论文《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2007年10月,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

2、《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2003年12月,获得第11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成果类三等奖。

3、《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2004年12月,获得第12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成果类二等奖。

4、《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2007年12月,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5、2004年12月,评为"浙江省第一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

6、2011年01月,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

7、2008年11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8、2011年12月,入选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

9、2014年02月,评为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4]

10、2017年03月,当选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5]

学术成果

著作

1、 独著:《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

2、 独著:《论股东表决权》,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

3、 主编:《图解新公司法》,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3月。

4、 主编:《公司登记疑难案例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

主要论文

1、《论商誉和商誉权》,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2、《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3、《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4、《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5、《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6、《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与贝金欣合作),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7、《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8、《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9、《利益衡量的界碑》,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10、《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载《法学》2013年第3期。梁上上:国企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有相当大差别

梁上上:国企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有相当大差别

新浪财经讯 由华夏时报社和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共同举办2014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于7月19日在北大博雅国际酒店举行。本届论坛主题:颠覆时代的大风险思维。上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在发言时表示,中国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国有企业它的管理体制和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 以下是文字实录: 梁上上:关于新市值管理,正在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标准,我觉得这个问题确实具有挑战性,从我的角度来看,我主要从事法律的教学研究,所以刚才在座几位从实业界角度来看,确实给我很多启发。市值管理可能和法律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更多的可能是如何实现从价值管理走向市值管理,这两个不同阶段的问题。新市值管理,经济管理可能对于我们法律更擅长一些,我主要从法律角度讲讲市值管理。 从法律角度来判,市值可能有这样几个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恐怕是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互动的关系,如果你的公司治理好了,你的市值管理也是没有问题的。从我们中国目前的背景来看,主席是国九条,出台以后,确实是明确写明我们市值管理,做好这方面的设计。中国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家族企业会比较多一些,特别是新三板对中小企业创业板等等,这些家族企业怎么样实现它的公司治理的合理化、科学化的问题。就像今天我们上午讲到的,像有一些民营企业,有的做得好的,像浙江有一个鲁冠球,它的父辈和第二代做得挺不错,但是有的父辈和第二代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就像刚才邹总讲的山西的例子。那么怎么把公司治理做上去,这恐怕是上市公司公认的核心的问题。 另外中国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国有企业它的管理体制和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比如我们新领导上台以后,对于反腐比较重视,现在经常可以看到哪一个董事长跑路了,哪个董事长失踪、失联了,我们知道马航MH370是失联,马航出事以后,“失联”成为了我们的关键词,这样的话,对于上市公司治理是有一些问题的。从市场角度来看,其实你要创造市值,当然要在证券市场上体现出来,怎么体现呢?我们在有的时候会发现一些问题,我们有的时候因为上市公司治理不完善,在市值管理上,我们的管理人员如果没有跟公司很好的间隔,就把公司的生意搭进去了,这样对你的市值管理肯定是不利的。现在像收购、兼并越来越多,当然从兼并角度来讲,你可以发现,其实是一种市值发现的机制,怎么样找到目前它的市值还没有充分发现的,我去发现它,这也是市值管理的一项内容,从市值管理角度来讲,总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入场管理,一个是应急危机管理,入场管理包括市值管理,市值维持,还有是应急的管理,怎么样面对市场的机制。从现在来看,现在进入了自媒体的时代,存在各种各样的新闻媒体,比如有的时候,危机会越来越多,比如像光大对伊利做了年报,说伊利成长性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伊利当然作为危机管理应对得非常及时,所以我觉得市值管理包括入场管理和应急管理。

视频

商法 视频教程 梁上上 浙江大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