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沈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学会是1980年在沈阳成立的。上级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科协,上级专业单位为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挂靠在沈阳工业大学。现有个人会员近千名。学会多年来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开展科技交流和信息交流,积极为广大测控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仪器仪表与自动化[1] 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高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
组织
学会支机构及学会办公室。
主要学术活动
1999年8月,成功地举办了有190多人参加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即第一届沈阳测量与控制学术会议。2001年8月,组织承办了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第三届青年学术会议,本次会议被列为中国科协第四届青年学术年会卫星会议,2001年沈阳科技论坛重点学术活动。2002年8月,组织承办了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第四届青年学术会议。
2000年以来,我会先后举办了五次“沈阳现代测控技术研讨会”,参加人数超过2000人次。召开了两次测控企业厂长经理座谈会。组建了《沈阳测控信息网》,收集近百家企业的测控产品信息。
2003年至2009年,先后组织承办了第一届至第七届全国信息获取与处理学术会议,2010年,我会将承办第八届全国信息获取与处理学术会议。
本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沈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学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INSTRUMENT AND AUTOMATION SOCIETY,缩写为SYI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沈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以促进仪器仪表与自动化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建立党组织,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仪器仪表与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1号信息楼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在以下领域开展活动:(1)传感器;(2)变送器;(3)仪器仪表;(4)自动化装置及部件;(5)测量与控制系统;(6)网络通讯系统。
(二)开展各种学术、技术及科研成果交流活动,举办专题研讨会,专题讲座,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三)举办新技术培训班、专业学习班、系列讲座、报告会等,普及仪器仪表、自动化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仪器仪表、自动化科技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论文集、学术和新技术、新产品资料汇编,以及仪器仪表、自动化信息刊物等;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技术中介;
(七)举办科研新成果、新产品等展览活动,推动仪器仪表、自动化科技发展;
(八)兴办科技实体,为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筹集经费和积累学术活动基金;
(九)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十)评选市级优秀论文,向上级有关部门举荐人才(两院院士、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器仪表、自动化科技人员;
(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自动化事业的科技人员;
(六)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作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七)热心仪器仪表、自动化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八)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自动化以及有关专业,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个人会员条件第(四)至(八)条中,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自动化科研、生产、设计、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专业介绍 | 自动化 ,搜狐,2019-05-15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