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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所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性或保護性 強制措施。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有密切聯繫。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但有法律責任不等於有法律制裁。當責任人主動履行了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時,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當責任人不主動承擔法律責任、需由特定國家機關憑藉國家強制力追究其法律責任時,才稱為法律制裁。[1]

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名詞定義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懲罰措施。

不同分類

根據性質不同

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並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刑事制裁 [2]

刑事制裁或稱刑罰,它是人民法院對於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根據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程度、實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於2013被廢止)兩種。

違憲制裁

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銷同憲法相牴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

根據目的和方式

根據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方式,可以分為恢復權利性制裁和懲罰性制裁。

恢復權利性制裁

恢復權利性制裁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利,恢復被侵害的社會秩序。

懲罰性制裁

懲罰性制裁是讓違法者承擔法律對其追加的一定不利後果,剝奪違法者的一些權利,目的在於實現公平正義。

相關概念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是一種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簡而言之,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法治是一種社會意識.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

定義解釋

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執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總稱。

社會主義法制是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基礎的,它包括立法、執法、守法三個方面,其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法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治

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種包含特定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

就現代社會來說,法治的價值基礎和取向至少應包括:

(1)法律必須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必須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並且是以維護和促進全體人民的綜合利益為目標的。

(2)法律必須承認、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認利益的多元化,對一切正當的利益施以無歧視性差別的保護。

兩者區別

含義不同

法制主要側重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實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強調實質意義上的法律至上,權利制約和權利保障等內涵。

關係不同

人治,就是人性化管理

法治,就是按法律來走,列出條文法律,依法行事,治理社會

法制:1、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2、是指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

制裁案例

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寧違規被查後,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該局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兩中大教授進貢25萬

經查,張實1995年博士畢業後即進入當時的廣州科委工作,2003年後先後擔任廣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處長。

據指控,2003年至2013年間,張實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高新技術科研項目申報、評比、驗收廣州市科技與信息化扶持項目申請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7名行賄者賄送的人民幣67.9萬元,為他們在申報廣州市相關科研項目中提供幫助。

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於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