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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圖片來自cga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簡稱海巡署)是中華民國臺灣)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機關,隸屬於海洋委員會的三級機關,負責巡防海岸、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等,並執行查緝走私貨物和毒品、犯罪逃亡、偷渡等治安事務[1]

署內人員編制,主要由警察軍人海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組成(政風單位除外)。海巡署平常不負責軍事任務,惟作戰時期可依《國防法》第四條納入作戰序列

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以往的海上相關事權,分散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國家安全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各單位透過海岸巡防司令部及其前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主導的行政院治安會報協調工作及情資,但仍因事權不一造成許多困擾,故在1999年提出海岸巡防專責機構的構想。

2000年1月28日,行政院整合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八艘大型緝私艦,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將海岸巡防司令部改隸為海巡署所屬之「海岸巡防總局」,原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改隸為海巡署所屬之「海洋巡防總局」,並將緝私艦更名為巡防艦,納編成北部中部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後期再成立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移撥初期八艘巡防艦分別為和星艦(CG101)、偉星艦(CG102)、謀星艦(CG105)、福星艦(CG106)、寶星艦(CG107)、欽星艦(CG108)、德星艦(CG109)及潯星艦(CG110),船名分別以當時關稅總局總局長、副總局長等人名諱命名,英文編號「CG」為「Coast Guard」之縮寫,艦上人員為海關隨艦移撥。

2015年6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的海洋委員會組織四法;[2][3]7月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2016年1月8日,行政院令,《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於同年7月4日開始施行[4];惟同年3月21日立法院通過臨時提案暫緩施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6月30日行政院公告暫緩施行[5]

2018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海巡署調整為該會所屬機關並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規定署長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現役艦艇

截至2021年11月19日為止,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服役中的艦艇1,000噸級以上巡防艦共11艘,100噸級以上1,000噸級以下巡防艦共12艘,1,000噸級以上巡護船共3艘,100噸級以上1,000噸級以下巡護船共1艘,100噸級以下巡防艇共188艘,並擁有2艘搜救艇及4艘除污船,總服役船艦共221艘。未來將新增CG601-CG615、CG1001-CG1007、CG5001-CG5005等22艘600-4,000噸級巡防艦艇 ,以及6艘3,000噸級遠洋巡護船。1,000噸級以上大型艦艇將擴充至25艘以上,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中型艦艇將擴充至20艘以上 。

早期由財政部移撥的船艦均命名為星字號,2000年1月海巡署成立後新造船艦多以中華民國各鄉鎮市區與縣市命名。

爭議事件

  • 設計爭議: 海巡署採購之「台南艦」、「新北艦」皆為2,000噸級配有直升機甲板之巡防救難艦,總計造價逾25億,惟開始服役後未見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艦機組合相關消息而遭外界質疑。經查係海巡署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間之艦機組合為分階段訓練,且台南艦及新北艦規劃建造時政策尚未決定需與直升機配合機艦組合訓練;初期實施飛行甲板吊掛訓練,於空中管制官及飛行甲板作業人員等訓練逐步到位後,再實施艦機組合;截至108年10月,海巡署配有直升機甲板之巡防艦業全數完成艦機組合。
  • 李仲威擔任政務主官時期,計畫在2018到2027年共花費十年、新台幣600億預算打造141艘新船艦,惟礙於國際原物料成本上漲,後續仍有船艦養護及燃油經費問題,亟待解決。
  • 2020年10月23日,當日最大陣風高達10級,20餘艘大陸漁船為避風而越界進入澎湖縣西吉嶼周邊限制水域。海巡署艦隊分署獲報後派遣3000噸高雄艦,以發射水砲方式驅離越界船隻至限制水域外,並持續在附近海域監控巡邏。

對此舉措,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中國大陸在沿海多處設立了台灣漁民接待站....相比之下,台灣野蠻驅離避風大陸漁船的不人道做法,十分令人憤慨」,部分大陸媒體也以評論方式表達不滿。[6]同年10月29日,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發言人邱垂正則宣稱「海巡署發現十餘艘陸籍漁船假借避風群聚在西吉嶼,所以予以驅離,遏阻陸船越界作業...若純粹是為了風災找避風港,我方過去都有提供人道援助前例,但這次絕不是基於這個原因,這些漁船確實是為了捕魚。」反對國台辦的說法。

著名事蹟

  • 取締對岸非法越界捕撈、以及廈門大嶝島與小嶝島間因填海造陸,抽砂船非法越界抽取海砂導致金門沿岸國土流失、海岸線倒退[7][8][9][10]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