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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技术应用协会,简称“深圳市互联网协会”,是由深圳市的480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共同发起组建、正式注册的非盈利社会团体。自2008年1月成立以来,协会先后举办了三届“中国互联网[1]交易投资博览会”、“中国网商网贷交易会”等全国性展会,组织了“深圳互联网大会”“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高峰论坛”“中国移动电子商务高峰论坛”“传统企业的电商之道”等数百场行业峰会,在全国范围内均享有较好的声誉,展现了深圳市互联网产业的良好发展风貌。协会长期良好的工作表现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被评为优秀行业协会。通过对服务理念与技术应用的不断革新,深圳市互联网协会稳步发展,成为了深圳市互联网技术应用行业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协会。

协会宗旨

协会秉承“团结、服务、技术、融合”的宗旨,致力于推进深圳市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产业技术的应用取得跨越式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是对深圳市国际化发展的良好配合,实现在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搭建沟通与协调的枢纽型平台,并向其提供良好的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深圳市互联网技术应用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city technical appli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et”,英文简称“szis”(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互联网事业及互联网相关技术研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2]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联网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自律公约,维护互联网企业的整体利益,实现自律;协调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互联网高新科技产品;促进互联网产业技术应用的发展,发挥互联网产业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福田电子商务产业园11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及要求,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技术应用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社团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会员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技术应用研发,探讨互联网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技术应用发展的活动,加强技术应用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深圳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及国内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深圳市互联网企业对互联网技术应用事务的参与,加强国际及国内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编辑出版协会技术应用刊物、信息资料以及深圳市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互联网界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技术应用领域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核通过;

(三)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重要决议;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提名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八)提名会长候选人名单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长、秘书长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会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五) 对于重大问题有决断权

(六)免选进入下届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领导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9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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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