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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主制度

中文名: 港主制度

外文名: gangzhuzhidu

港主制度,是19世纪马来亚柔佛的一种制度,柔佛贵族招揽华人到港脚(两河之间)开垦,称华人首领为港主。[1]

历史

1830年代英国力量在新加坡的经济活动,以及他们对附近海盗的征剿,严重的损害了柔佛王族的利益,后者眼看国内商业衰退,不但人口减少,土地呈现荒芜状态,此外财源出现匮乏情况,此现象便鼓励华人前往垦荒。 西元1833年(清道光13年),柔佛-廖内王朝实际统治者天猛公达因依布拉欣(Temenggung Daeng Ibrahim,后被册封为拉惹天猛公敦达因依布拉欣 Raja Temenggung Tun Daeng Ibrahim)创立“港主制度(Kang-Chu System)”,当时柔佛王朝统治者召引大量华人种植者移入,掀起柔佛开垦拓荒之路,广泛种植起甘蜜(Gambir)与胡椒。至19世纪80年代是柔佛甘蜜种植的高峰期,当时柔佛境内种植的甘蜜运往新加坡出口,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位。 当一个华裔种植者选择一条河流边上的荒地时,他便向统治者申请一份叫港契(Surat Sungai)的准证,在这种准证里,统治者给他一大片土地的保有权,它的范围是在一条河的支流和另一条支流之间,支流流入主流的地方便是一个“港”,开港者称为“港主”(Tuan Sungai)。

政治

柔佛港主制度创始于何时,尚待考查。根据英国殖民地官员A. E. Coope的论述,最早的一份港契是1833年发给士姑来河的港主的。但这项资料恐有误抄之处。实际上,根据Carl A. Trocki在70年代于柔佛档案局的资料搜索,发现档案局里所保有的最早一份港契,是回历1260年1月26日,即公元1844年10月9日发给士姑来河 (Sungai Sekudai) 的港主Ah Chun 和Ban Seng。因此,我们推断,柔佛的港主制度,应该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 至于柔佛的第二张港契,是1844年10月22日发给港主陈开顺,开发地不佬河 (Sungai Tebrau)沿岸的土地,即至今我们仍熟知的陈厝港。1845年4月,柔佛天猛公又连续发出了3张港契,一张是巫来由河 (Sungai Melayu)的巫许后港港主,两张是发给地南河 (Sungai Tiram)的港主。

经济

由上可知,柔佛天猛公发出的最早一份港契是在士姑来河沿岸,士姑来应是柔佛港主制度下最早开拓的一个港脚。1845年6月《新加坡自由西报》首次报道了柔佛开辟种植园的消息,该报说,当时柔佛有4条河地带开始发展种植业,种植园有62个,包括士姑来河的20个,巫来由河的12个,登加河 (Sungai Danga) 15个,地不佬河3个,种植人总数约有500人之众 有证据显示柔佛的港主都是具有秘密会社背景的华人,他们有的独资开发,有的合股经营,大家都以自己的店号或姓氏为港名,例如在沙劳越开垦的黄乃裳亦称之为“黄港主”。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港主必须负责处理“港脚”—即殖民区的行政和保安工作。   他们所得到的报酬是五项专利权,即(一)经营公共赌博,(二)经营当铺,(三)贩卖酒类,(四)贩卖猪肉,(五)贩卖鸦片。此外他们还可以抽取所有输出的甘蜜和胡椒以及输入米粮的佣金。港主每年只需奉纳一些金钱给苏丹,每一个港脚都有许多居民,他们大都是港主的雇员,港主通常拥有一两艘船只,以便向新加坡输出土产和输入日用品。 温士德博士(Dr.Winsted)在著作《柔佛史》中曾经提到1970年代,华人已经在柔佛开发了19个港,10年后,新开发的港又多了一倍之上,可见柔佛的开发主要是依靠华人的劳力  

参考来源

  1. [1],北京高考在线 ,2019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