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1]。
2、將省民政廳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省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全省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省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省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省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8、加強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2]。
9、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視頻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2009-12-08
- ↑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愛問共享資料,201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