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玉溪市监察委员会是由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7日,玉溪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
现任中共玉溪市委常委、玉溪市纪委书记,玉溪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孟凡兵
机构简介
市纪委市监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市纪委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市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市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市人民代表大会[1]及其常委会和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主要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督促全市各级党的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责任。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3)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4)检查和处理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3]的处分。
(5)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6)受理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控告、检举;受理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机关给予处置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等。
(7)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员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教育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清廉用权。
(8)对全市各级纪委、监察委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调查全市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监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市有关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10)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11)在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指导下,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12)领导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和市直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任免;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3)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委和市委、市人大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组织机构
玉溪市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六监督检查室、第七至第十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此外,市纪委市监委设派驻(出)机构。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文稿,编发通报和信息;督促检查有关会议决策事项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委机关机要保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干部职工医疗和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承办委机关、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有关编制管理、干部人事、人员档案、工资福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县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级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市管企业、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等工作;协调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承担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员、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协调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市纪委全委会工作报告、委领导同志文稿,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起草、修订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信访室: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监委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并督办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审核办理结果;提供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信息、情报、技术支持等;负责承办或督办上级领导机关和委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六大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维护及使用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对反映管理权限内的党组织、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备案、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相关监督室办理;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办案机制,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具体协调执纪审查部门办案移送司法机关相关事宜;负责对查办案件及其相关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管辖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督促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党组织、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审查工作;负责依法审查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本级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党组织、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牵头对本级纪委监委直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负责承办党员对本级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本级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本级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审案件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负责委机关、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负责受理对委机关及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组织委机关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委机关党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承担委机关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的工作;承担机关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开展文化娱乐和健康休养、生活服务管理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派驻机构
市县区直机关纪工委:履行监督市、县(区)直机关工委职责,领导市、县(区)直单位机关纪委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好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工作,联系协调好上级垂管驻地方单位的纪检监察相关工作;按干管权限管理、分办案管室移交的问题线索;分级做好纪委监委交办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查调查工作;负责对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玉溪高新区纪工委:依据党章和监察法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市纪委及时报告;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和监察法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本级纪委及时报告;经本级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本级管辖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巡察机构
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巡视巡察工作和市、县(区)委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承担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承担省委巡视有关工作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承担政策研究、调查研究、制度建设、督促整改、行政事务等工作;对市、县(区)委和市、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以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配合组织对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宣传工作;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察组:贯彻落实市、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县(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承担巡察任务,开展巡察工作;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情况作出评价;根据市、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被巡察地区和单位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办理市、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参考文献
-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搜狐,2021-10-14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搜狐,2022-12-02 22:
- ↑ 做一名新时代的合格党员,搜狐,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