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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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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寶忠,男,漢族,1961年1月生,黑龍江齊齊哈爾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天津醫科大學影像醫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醫學博士學位,教授主任醫師。曾任任黑龍江省醫學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黑龍江分院)副院長兼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院長[1]

2018年7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依法雙開[2]

基本信息

人物說明----原任黑龍江省醫學科學院副院長[3]

民 族 ---- 漢族

出生地點----黑龍江齊齊哈爾

出生日期----1961年1月

國 籍 ---- 中國

職   業 ---- 醫療科研管理工作者

畢業院校----哈爾濱醫科大學

人物履歷

1979.09-1984.08,哈爾濱醫科大學醫療專業學習

1984.08-1996.06,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三臨床醫學院放射診斷科醫師(1995.09副主任醫師)

1996.06-2000.04,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三臨床醫學院放射診斷科副主任(其間:1996.09-1999.06哈爾濱醫科大學影像醫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1998.09副教授,1999.09主任醫師)

2000.04-2001.09,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三臨床醫學院副院長(2000.09教授)

2001.09-2002.12,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三臨床醫學院副院長、黑龍江省腫瘤防治研究所副所長

2002.12-2004.09,黑龍江省腫瘤防治研究所所長、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三臨床醫學院副院長(2001.09-2004.07天津醫科大學影像醫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4.09-2010.01,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院長

2010.01-2018.05,黑龍江省醫學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黑龍江分院)副院長兼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院長。

研究成果

自2000年起,開始在全省範圍內提倡"腫瘤的綜合介入治療"。對"原發性肝癌",在化療栓塞的基礎上,結合無水酒精注射、微波消融、射頻消融、光動力治療等方法,大幅地提高了患者的生存率,取得了巨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自2000年起,開始對分子影像學進行深入的研究,於2002年赴美國哈佛大學分子影像中心學習。系統學習了影像學最前沿的分子影像學的原理方法,成為美國分子影像協會會員並參加了首屆世界分子影像學大會,與美國哈佛大學及紐約醫學院的分子影像研究中心有很好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回國後,率先在哈醫大成立了以本人為主任的分子影像研究中心。2003年參加了第二屆世界分子影像學大會。2004年4月成功地召開了國內第一屆分子影像學高級研討會。在分子影像學中光學分子成像和惡性腫瘤的基因治療研究。

先後自行設計、應用醫療新技術20餘項;1992 2004年間共獲省衛生廳新技術獎10項,其中一等獎2項、二等獎3項、三等獎5項,獲省科技進步獎1項。2005年獲得省政府科技進步二等獎、省教育廳科技進步二等獎、省衛生廳科技進步二等獎各1項。主編了由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第一部分子影像學專著《分子影像學》。2005年被評為"黑龍江省十大傑出青年"。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8年4月7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黑龍江省醫學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黑龍江分院)副院長兼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院長申寶忠(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4月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申寶忠的省醫學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黑龍江分院)副院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黑龍江省醫學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黑龍江分院)原副院長、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原院長申寶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申寶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拉幫結派,搞"小圈子",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旅遊服務和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為親屬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違規為親屬謀取經濟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醫療耗材採購、醫療項目合作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申寶忠身為醫療領域黨員領導幹部,政治信仰喪失,紀法意識淡漠,違背宗旨,忘記初心,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團團伙伙和封建迷信活動,將組織交給的分管領域當成結黨營私的"私人領地"和以權謀私的"生意場",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從一名有貢獻、有業績的專家院長墮落為貪婪擅權、目無黨紀國法的腐敗分子,嚴重損害了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形象,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申寶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錢款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