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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評價法 |
相對評價法是指在某一團體中確定一個基準,將團體中的個體與基準進行比較,從而評出其在團體中的相對位置的評價。採用標準分數進行評價,實際是表示考察的對象在總體中處於什麼位置,所以這種評價是一種相對評價。
簡介
相對評價法是在評價對象的集合中選取一個或若干個作為基準,然後把各個評價對象與基準進行比較。而不像絕對評價法那樣另外製定客觀的衡量標準,然後以這個被選定對象為尺度,逐一與其他評價對象對照,從而區分出差別,排出名次,分出高低。例如,對某校統考成績的評價,通常是以該校所在市(縣)統考的平均水平作為評價的基準,以該校成績在一個市(縣)中所屬的地位來判斷。評價基準是在評價對象團體內部確定的,對於另外的團體未必適用;參照的基準是對團體進行測量以後確定的,與教育目標無直接關係;相對評價法的評價結果只說明被評者在該團體所處的相對位置。序列比較法是對按員工工作成績的好壞進行排序考核的一種方法。在考核之前,首先要確定考核的模塊,但是不確定要達到的工作標準。將相同職務的所有員工在同一考核模塊中進行比較,根據他們的工作狀況排列順序,工作較好的排名在前,工作較差的排名在後。最後,將每位員工幾個模塊的排序數字相加,就是該員工的考核結果。總數越小,績效考核成績越好。
評價
相對比較法是對員工進行兩兩比較,任何兩位員工都要進行一次比較。兩名員工比較之後,相對較好的員工記「1」,相對較差的員工記「0」。所有的員工相互比較完畢後,將每個人的得分相加,總分越高,績效考核的成績越好。相對評價法的優點是:適應性強,應用面廣,不管這個團體狀況如何,都可以進行比較,都能評出個體在集體中的相對位置;用建立在對評價對象群體測評基礎之上的標準進行評價,發現其個別差異,從而對被評個體做出較為客觀、公正和確切的判斷;有利於激發評價對象的競爭意識。相對評價法的缺點是:評選出來的優秀者未必就是真正的高水平、高質量,未被選上的也不一定水平低、質量差,故容易降低客觀標準;評價的結果所反映的只是評價對象在一定範圍內的相對位置,不一定反映他們的實際水平;易忽視教育目標的完成情況;易導致激烈的、無休止的競爭,從而挫傷一部分人的積極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