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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我国,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包括矿藏、水流和属于全民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工厂、农场、交通运输事业、银行、商业企业等财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它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变革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壮大的。是一种与高度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是: 生产经营以满足全社会的需要为目的,服从国家计划的指导; 企业以税收等形式向国家缴纳必须由国家统一支配的纯收入,用来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纯收入,则用于设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与职工奖励基金; 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完全、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1]

特点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同工业、交通运输业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 它的特点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不仅排除利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来剥削别人,而且排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而引起的生活富裕程度的过份悬殊,并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提供了可能。 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相对于共产主义阶段的全社会所有制来说,还是一种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这是因为国营企业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还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因此,企业经营好坏还同企业的局部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才完全成熟为全社会所有制。

形式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之所以必须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是由于: 第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在没收官僚资本和改造民族资本的过程中建立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充满尖锐、复杂的斗争。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全体劳动人民进行坚决的斗争中,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才能建立,所以,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 第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可能由全体劳动人民直接去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而社会化大生产又要求有一个社会中心统一集中管理,这个社会中心只能是社会主义国家。 笫三,在仍然存在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情况下,只有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国家,才能正确处理劳动人民内部的矛盾,正确处理劳动人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所以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不等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把国家所有理解为由国家直接经营,是过去对企业管得太死太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承认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把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才能把企业搞活。

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先进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的出现,使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使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状态开始得到解决,生产资料不再是剥削劳动人民而是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同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最主要的来源。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条件。因此,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是破坏和损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始终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还是复辟资本主义的重大原则问题。

从上面罗列可以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至今,经济基础就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也明确就是“全民所有”。民法则从所有权的角度确定为国家所有权。同时,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全民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法律也明确了国营企业以法人资格参加民事流转,对外独立负财产责任。今日人们言不离口的所谓“国有企业”,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财产是全民的,本来就是民有的——全民所有的,这与如今“民”营企业的“民”是根本不同的。这里并不存在所谓产权不明晰的

按劳分配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决定怎样生产,他们也就不能决定怎样分配。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与之相应的分配形式。在生产资料政治支配制条件下,必然是按政治等级分配。城市市民和乡村农民是不同的等级;干部和工人的等级差别甚至影响到他们退休以后的生活;企业不单单是企业,而且是具有政治等级的单位;政治等级无处不在。甚至有了处级待遇的佛门子弟。人们认识到,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弊病,但同时,许多人并没有注意到,平均主义往往仅限于同一等级内部。分配在不同等级之间差别被认为是正常的,即使这种差别与其对象的劳动付出和劳动成果毫无关系。可以认为在中国,从社会的角度讲,从来不曾有过按劳分配。

劳动力商品

这个问题曾经争论了很多年,然而无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社会的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劳动力还是不可避免的商品化了。自阶级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劳动力的发展大致分为如下阶段:(一)、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不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二)、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三)、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