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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是一個名詞,屬於特定的專用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運作

包括協助私募投資者鎖定目標公司並成功投資於目標公司。 服務涵蓋: ● 投資結構和資本退出安排的法律方案設計; ● 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 ● 就項目相關問題向投資者出具法律意見書; ● 參與項目的商業談判; ● 起草投資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文件; ● 就政府相關審批與登記提供諮詢意見並協助履行有關法定程序和手續; ● 協助客戶完成交易的交割。

私募股權投資的管理退出

包括協助私募投資者在條件成熟後以各種可行模式成功退出目標企業,獲得投資價值。退出模式包括IPO退出、回贖退出、併購退出及清算退出等。 服務涵蓋: ● 協助投資者對目標企業進行管理和服務; ● 退出模式安排的方案選擇和設計; ● 依據不同的退出模式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 ● 參與項目退出的相關商業談判; ● 就退出中所涉及的所有重要法律事項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 作為基金方代表參與退出的相應法律程序; ● 受基金方委託為項目公司提供IPO、併購重組等法律指導和服務。

協助擬融資企業引入PE投資

包括協助擬融資企業尋找、評估並引入合適的PE投資者,或設計實施其他融資方案。 服務涵蓋: ● 為客戶設計並制定融資方案; ● 參與商業計劃書的擬定; ● 為客戶尋找、推薦合適的PE投資者; ● 協助客戶參與PE有關的洽商和談判; ● 參與客戶對PE的評估和選擇,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或協助客戶設計與PE的合作方案; ● 為客戶起草、審查和修改與項目有關的章程、投資協議等法律文件。 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退出: 一、上市(IPO); 二、被收購或與其它公司合併; 三、重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就是股民常講的「私募基金」)是兩種名稱上容易混淆,但實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基金。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等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股權進行投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不包括風險投資(VC),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企業進行私募股權投資。

私募股權投融資與併購重組法律風險規範

當前,中國已成為亞洲最活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私募股權基金必將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由於相關主體不了解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投融資企業帶來的重大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而後,中央召開了農村工作會議,全面部署2010年農業農村工作重點任務:加快農村金融改革步伐,加快推進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涉及到私募股權投資的業務模式、投資分析及其收購策略與獲利模式最佳投資公司的尋找、評估和篩選與項目評估及交易估值 私募股權融資法律實務:融資談判及其技巧與融資模式設計 私募前的經營模式調整、商業計劃書製作 股東協議製作、私募流程設計及投資退出策略與渠道設計 私募盡職調查及相關私募法律文件製作 上市企業必備法律要件的比較與利弊剖析 擬上市企業法律要件規範化的途徑與步驟 PE核心法律條款(優先清算權、對賭協議、拖帶權、共同出售權、優先購買權、回購權、保護性條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