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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1 |
私有化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
简介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实施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转让行为的实施)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实施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投资创办该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只能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决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为实际上就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前俄罗斯、中国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倒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化运动中,一些打着“市场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旗帜进行的私有化几乎都是由其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党权的官员)越权违法实施的抢劫活动,是地地道道的犯罪。私有化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原则、符合法理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从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开始到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的企业的全体(至少应是绝大多数)投 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为和私有化结果以及依法恢复企业组织、收回公有企业的原有财产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话来概括就是“剥夺剥夺者”。
评价
组织在所有权制度安排上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主要决定着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重大问题:一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正义?二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效率?此两个问题实际上最终还是一个问题,即人类通过组织的建立怎样才能使整个社会的达到生活质量的最大化?有人认为,人类的生活质量可能与所有制没有关系。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人类生活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都与各种社会组织的所有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所有制决定着人类生活质量的最大化,即不同的组织所有权制度安排意味着人们通过该组织实现的生活质量是不同的。因此,寻找一种能够实现人类生活质量最大化的所有权制度安排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竟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正是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特别关注所有制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所有制这一关键问题上,中国改革开放的官方思想和主流思想主张“不争论”,同时“不争论”被认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快刀”。但是,“不争论”背后所隐含的潜台词就是不承认所有制问题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前提,同时也是回避或不敢正视所有制问题所隐含的深层矛盾。而“不争论”本身还意味着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经典学术思想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公有制这样一个重大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对公有制本身所能够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公有制的根本性质的否定。在西方主义6者(主要美国主义7者)的行政倡导和主流学术思想的倡导下,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一种没有思想的时髦,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被认为是“思想僵化”—人类问题在缺乏智慧的时候人们往往只能给对方戴上顶大帽子来显示自己的权威,实际上就是话语霸权上的淫威,后面正是理屈词穷。而从实质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社会西方化浪潮中被主流思想和当权者否定的背后实际上正是一部分当权者与全体人民争夺那些属于人民共同所有的巨额财富。因此,公有经济组织转变为私有经济组织就是组织制度的根本性质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正义本身已经从意识形态到社会实践上被彻底否定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