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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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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主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私營企業主特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所有者。在泛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股份制公司中的自然人股東等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群體時,宜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稱謂,對其中代表人士可稱「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外國投資者不宜稱為「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港澳台僑胞投資者也不宜稱為「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我國社會階層結構不斷發生新的變化。出現了個體工商戶。1979年9月召開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目前在有限範圍內繼續存在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附屬和補充」。這是新時期黨和國家首次公開認可個體經濟。1982年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中央提出新時期統戰工作對象除10個傳統對象外,還包括個體工商業者。1987年5月,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五屆執行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正式做出決議,「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經營能力、愛國守法的私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中的代表性人士,由有關單位推薦,可以參加為個人會員」,新時期產生的個體工商戶成為新時期工商聯工作新的着力點。

隨着個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個體大戶,即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主。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報告明確指出,「私營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有利於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正式認可了私營經濟的存在。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首次把私營經濟寫進國家根本大法,「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並強調「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989年3月,中央統戰部專門印發《關於開展私營企業統戰工作的幾點意見》,強調「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鼓勵和發展私營企業是我黨的一項長期政策。私營企業者已形成一個新的利益群體。因此,要努力做好私營企業統戰工作」。自此,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中的私營企業主正式成為新時期經濟統戰工作對象,在一段時期里與個體工商戶等並列出現在中央、統戰系統各有關文件中。

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統戰部《關於工商聯若干問題的請示》明確:「工商聯作為黨領導下的以統戰性為主,兼有經濟性、民間性的人民團體,可以配合黨和政府承擔這方面的任務,成為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個橋樑。工商聯的主要工作對象是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三胞』投資企業和部分鄉鎮企業,而不是國營企業。」文件首次提出了「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稱謂,代替了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提法。1997年9月,十五大報告首次以黨的文件確定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同時強調「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強調「必須毫不動搖的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要充分發揮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的重要作用」。從此,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就成為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統戰工作的基本方針。

這些表述,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主要外延作了進一步界定,即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但是,外國投資者、港澳台僑胞投資者一般不稱為「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私營企業概述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另外,私營企業僅限於個人出資,即使實際上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也是以個人名義出資,而個體工商戶則個人、家庭出資均可。兩者都由出資人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在出資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