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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
完成改裝主炮工程的日本熊野號
圖片來自中文百科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是於西元1936年3月25日第二次倫敦海軍裁軍會議(Second London Naval Disarmament Conference)舉行後,由法國英國美國三國政府所簽訂的軍事協約,該條約造就了條約型戰艦

背景

西元1922年签订的华盛顿海军条约和西元1930年签订的伦敦海军条约的有效期都於西元1936年12月31日終止。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意大利于西元1935年12月9日在伦敦再次召开海军裁军会议。

裁軍會議原本預計在西元1942年新版的條約效期截止之前,能限制各國的海軍軍備數量,但在西元1936年1月當時海軍強權之一的日本宣布退出裁军会议,導致會議結果無法再有效抑制各國軍事船艦的數量上限。西元1936年3月25日,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签署了新的《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即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1] ,条约有效期至西元1942年12月31日止。而意大利则未在该条约上签字。

條約內容

条约主要內容

  • 簽約各國的主力戰艦标準排水量不得超过35,000,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4英寸。
  • 航空母舰的标準排水量不得超过23,000吨,火炮口径不得超6.1英寸。
  • 标准巡洋舰的标準排水量不得超过8,000吨,火炮口径不得超过6.1英寸,但任何缔约国认其国家安全受到影响时,可建造排水量为1万吨的巡洋舰
  • 条约附加规定到西元1937年3月,假如日本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舰的限定自动放宽到标準排水量45,000吨,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