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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售匯綜合頭寸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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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售匯綜合頭寸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銀行持有的,因銀行辦理對客和自身結售匯業務、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等人民幣與外匯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

結售匯綜合頭寸的管理原則

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按下列原則管理:

1、法人統一核定。銀行頭寸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不對銀行分支機構另行核定(外國銀行分行除外);

2、限額管理。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實行正負區間限額管理;

3、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管理。銀行應將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在交易訂立日(而不是資金實際收付日)計入頭寸;

4、按周考核和監管。銀行應按周(自然周)管理頭寸,周內各個工作日的平均頭寸應保持在外匯局核定限額內;

5、頭寸餘額應定期與會計科目核對。對於兩者之間的差額,銀行可按年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對於因匯率折算差異等合理原因導致的差額,外匯局可直接核准調整;對於因統計數據錯報、漏報等其他原因導致的差額,外匯局可以核准調整,但應對銀行違規的情況進行處理。

結售匯綜合頭寸的限額

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銀行應當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將結售匯綜合頭寸保持在核定限額以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根據國際收支狀況、銀行外匯業務經營情況以及宏觀審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外國銀行分行視同法人管理。

尚未取得人民幣業務資格的外資銀行,在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以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專門用於結售匯業務的人民幣往來,不適用上述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