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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目前,世界上只有两种文字,一种是方块文字,如汉字[1]、日文和韩文,还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种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词解释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的特征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民法典》对继续履行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金钱之债一定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非金钱债务存在上述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比如,合作框架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履行具有人身属性的合作义务,致使合作关系难以维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上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作框架协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