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美國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為美國三權繼總統、國會後最為重要的一環。根據1789年《美國憲法第三條》[1]的規定,最高法院對所有聯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訴訟案件具有最終(並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決定權的)上訴管轄權,以及對小範圍案件的具有初審管轄權。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國憲法》在內的聯邦法律的最終解釋者,但僅在具有管轄權的案件範圍內。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問題的權力;政治問題的執法機關是行政機關,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門。
根據聯邦法規,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組成。法官均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且需在美國參議院投票通過後方可任命。一旦獲參議院確認任命,法官享有終身任期,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志來審判。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去世、辭職、退休或彈劾(不過至今未出現法官被罷免的情況)。在現代話語中,法官通常分為傾向保守派,溫和派或自由派的法律哲學和司法解釋。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權,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過,但最受人矚目的裁定不過一票之差(五比四),因為這些判決透露了法官的政治思想信仰及背後的哲學或政治類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大樓辦公。
最高法院有時會俗稱為SCOTUS(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縮寫),類似於其他首字母的縮略詞,如POTUS(美國總統)。
歷史
根據《美國憲法》,最高法院於1789年批准成立。最高法院的權力在《美國憲法》第三條中有詳細規定。最高法院是唯一根據《美國憲法》專門設立的法院,而其他法院則由國會設立。國會可把最高法官頭銜稱呼作「大法官」(Justice),與下級法院法官(Judge)作區別。
最高法院於1790年2月2日首次召開會議,並在會議上確定了六位法官職位中的五位法官人選。據歷史學家弗格斯·博爾德維奇,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首次會議在布朗街皇家交流大樓舉行,該大樓距離聯邦大廳只有幾步之遙。這個象徵性的時刻孕育了共和國的承諾以及見證了這個新國家機構的誕生,其未來的權力誠然只存在於一些遠見卓識的美國人的想象中。首席大法官傑伊和三名大法官,來自馬薩諸塞州的威廉·庫欣賓夕法尼亞州的詹姆斯·威爾遜和弗吉尼亞州的布萊爾約翰·布萊爾頭戴假髮,身着官服威嚴地坐在一大批觀眾面前並等待着有些事情發生。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因為無案可審。閒着一周,他們休會到九月,然後各回各家了」。
第六名成員詹姆斯·伊雷德爾直到1790年5月12日才得以確認。由於全席法院只有6名大法官,因此所有判決都是經過多數也就是三分之二的表決(四對二的投票表決)而做出決定。然而,從1789年法定的四名法官人數開始,國會一直准許法院少於正式成員做出表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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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美國憲法》(中英文1789年) ,豆丁網,2012-04-23
-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期歷史研究 ,安徽師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