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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圖片來自jector

臺南市政府(簡稱:南市府)是中華民國臺南市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直轄市自治的行政機關,並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臺南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1]

現今的臺南市政府為直轄市之行政機關,而此直轄市於2010年12月25日由臺南縣臺南市兩個合併改制而來。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辦公廳舍分設安平區(永華市政中心)新營區(民治市政中心)兩地,採雙市政中心模式。

行政組織

臺南市政府所轄組織,在市長及副市長之下,設有9個內部一級單位、18個下屬一級機關及37個區公所;而一級單位下屬二級單位有2個中心,二級機關則有100個。 臺南市市長也是行政院會議的當然列席人員,當市長無法出席行政院會議時,會指派一名副市長代理出席行政院會議;當無任一名副市長能出席時,則指派秘書長或一級機關首長代理市長出席。

  • 市長(民選產生)
    • 副市長(二名,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當屆市長任命)
    • 秘書長(一名,簡任第十三至第十四職等,由當屆市長任命)
    • 副秘書長(二名,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由當屆市長任命)
      • 參事(五名,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當屆市長任命)
      • 技監(一名,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當屆市長任命)
      • 顧問(二名,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當屆市長任命)
      • 參議(十五名,內五人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他十人列簡任第十職等,由當屆市長任命)
  • 市政會議,由正副市長、正副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與市長指定之人員組成。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市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對市政會議議案有最終決定權。

一級單位

處/委員會

一級機關

二級單位

二級機關

派出機關

  • 臺南市三十七個區公所

參考文獻

  1. 臺南市政府,jec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