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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改革

圖片來自thenewslens

臺灣金融改革,指的是政府對臺灣的金融市場、機構、商品之管理方向和作法,提升金融監督管理的效能,積極推動改革業務;並透過調整利率或控制貨幣供給量等手段來影響經濟景氣的作法,還有擴大或減少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經濟活動的政策。

金融改革的目標有「一、維持金融穩定,二、持續金融改革,三、協助產業發展,四、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等四大目標。

目標

  1. 維持金融穩定
  2. 持續金融改革
  3. 協助產業發展
  4.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改革之前

具體措施

  • 1978年7月,匯率制度由固定匯率改為機動匯率
  • 1985年,十信事件,財政部指示合作金庫暫為接管
  • 1985年,依銀行法46條,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存款保險
  • 1989年7月,修訂「銀行法」,銀行利率自由化
  • 1991至1992年間,16家新銀行設立
  • 1995年2月,取消外資投資總額限制
  • 1999年1月,為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第一次金融改革

2001年至2003年,第一次金融改革方案,又稱「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以下,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約花費近新台幣1.4兆元。同時也通過「金融六法」來使金融業務鬆綁,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有利於創新,亦鼓勵金融業合併,避免危機一再重演,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背景

1980年代後期,隨著台灣經濟高速發展,國際熱錢流入,外匯儲備上升到1987年的768億美元。正規金融機構不足以滿足民間融資需求,政府為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開放國內民營銀行之設立,除於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訂銀行法,財政部並於1990年4月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開始接受新銀行設立申請,並於1991年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設銀行,3家投資信託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至2001年底,台灣民營銀行由11家增加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投資信託公司轉型、1997年以後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後國營銀行民營化後之商業銀行,使台灣原本以國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業,慢慢走向以民營銀行為主軸的開放競爭產業。

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對貨幣市場的衝擊,造成國營銀行人才短缺等問題,其中經營與創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營銀行間競食相似業務大餅,銀行財團化問題也弱化了銀行體質,凡此均造成銀行獲利能力的持續下滑,其中民營銀行淨值報酬率(ROE)由11.5%下降為5.5%,銀行業不良貸款率不斷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營銀行為5.25%,民營銀行則為8.47%。[1][2][3]

具體措施

  • 2001年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通稱「金融六法」。
  • 調降銀行的營業稅,作為各銀行打消呆帳的資金來源。
  • 2002年2月4日,成立「交銀金融控股公司」,2003年更名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

  1. 2005 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
  2. 2005 年底前,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
  3. 2006 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
  4. 2006 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以限時、限量並限對象的方式為之。

具體措施

  1. 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市佔率超過10%
  2. 公股銀行減半僅餘兆豐金控台灣企銀,但於2010年兩者確定不合併
  3. 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
  4. 金控公司減半未達成,反而於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灣金控

相關弊案

  • 紅火案中信金控利用虛設在英屬維京群島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紅火公司),欲插旗兆豐金控[4],衍生出瀆職、湮滅證據、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多項刑事案件。
  • 二次金改案元大證券董事長馬志玲,透過友人杜麗萍,向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行賄,希望使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案通過。此併購案因為受到財政部長林全的反對而未通過,但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因為行賄罪,分別被判刑10年及8年。

期間重大事件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參考文獻

  1. 存档副本. [2015-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8). ,台灣開放民營銀行設立之經驗與展望。
  2. [1],台灣銀行業對民資開放的實踐。
  3. [2] 民營銀行與金融民營化的經驗教訓。
  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86號-瀆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84號-湮滅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