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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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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改革,指的是政府对台湾的金融市场、机构、商品之管理方向和作法,提升金融监督管理的效能,积极推动改革业务;并透过调整利率或控制货币供给量等手段来影响经济景气的作法,还有扩大或减少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来影响经济活动的政策。
金融改革的目标有“一、维持金融稳定,二、持续金融改革,三、协助产业发展,四、保护投资人与消费者”等四大目标。
目录
目标
- 维持金融稳定
- 持续金融改革
- 协助产业发展
- 保护投资人与消费者
改革之前
具体措施
- 1978年7月,汇率制度由固定汇率改为机动汇率
- 1985年,十信事件,财政部指示合作金库暂为接管
- 1985年,依银行法46条,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存款保险
- 1989年7月,修订“银行法”,银行利率自由化
- 1991至1992年间,16家新银行设立
- 1995年2月,取消外资投资总额限制
- 1999年1月,为稳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险条例,将存款保险投保方式改采全面投保。
相关弊案
期间重大事件
第一次金融改革
2001年至2003年,第一次金融改革方案,又称“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内将金融机构坏帐比率降到5%以下,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约花费近新台币1.4兆元。同时也通过“金融六法”来使金融业务松绑,容许金融机构跨业经营,有利于创新,亦鼓励金融业合并,避免危机一再重演,促进金融体系稳定。
背景
1980年代后期,随著台湾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热钱流入,外汇储备上升到1987年的768亿美元。正规金融机构不足以满足民间融资需求,政府为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开放国内民营银行之设立,除于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订银行法,财政部并于1990年4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开始接受新银行设立申请,并于1991年核准15家新银行设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设银行,3家投资信托公司改制为商业银行,至2001年底,台湾民营银行由11家增加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投资信托公司转型、1997年以后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后国营银行民营化后之商业银行,使台湾原本以国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业,慢慢走向以民营银行为主轴的开放竞争产业。
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对货币市场的冲击,造成国营银行人才短缺等问题,其中经营与创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营银行间竞食相似业务大饼,银行财团化问题也弱化了银行体质,凡此均造成银行获利能力的持续下滑,其中民营银行净值报酬率(ROE)由11.5%下降为5.5%,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不断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营银行为5.25%,民营银行则为8.47%。[1][2][3]
具体措施
- 2001年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通称“金融六法”。
- 调降银行的营业税,作为各银行打消呆帐的资金来源。
- 2002年2月4日,成立“交银金融控股公司”,2003年更名为兆丰金融控股公司
相关弊案
期间重大事件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陈水扁总统经济顾问小组会后,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标:
- 2005 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机构市占率10%以上。
- 2005 年底前,将12家公股金融机构数目至少减为6家。
- 2006 年底前,国内14家金控公司须整并为7家。
- 2006 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机构由外资经营或在国外以限时、限量并限对象的方式为之。
具体措施
- 台湾银行与合作金库市占率超过10%
- 公股银行减半仅馀兆丰金控并台湾企银,但于2010年两者确定不合并
- 渣打银行于2006年收购新竹商银;花旗银行于2007年收购华侨商银
- 金控公司减半未达成,反而于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湾金控
相关弊案
- 红火案,中信金控利用虚设在英属维京群岛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红火公司),欲插旗兆丰金控[4],衍生出渎职、湮灭证据、违反证券交易法等多项刑事案件。
- 二次金改案,元大证券董事长马志玲,透过友人杜丽萍,向陈水扁妻子吴淑珍行贿,希望使元大证券并购复华金控案通过。此并购案因为受到财政部长林全的反对而未通过,但陈水扁及吴淑珍夫妇,因为行贿罪,分别被判刑10年及8年。
期间重大事件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8年环球股灾
- 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
- 2008年11月下旬,美国QE进场,美国联准会大举购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