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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主体和对象

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的内容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预防性和暂时性等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3个基本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在我国,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享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履行了行政决定,则无须强制执行。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决定,从而确保行政决定所设定义务的实现。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再实施强制。先行催告,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①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②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③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

④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予赔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