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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规划局,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市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及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规划设计市场。制定全市规划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技术进步。

(八)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

(九)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审定和发布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收集、管理和利用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强化城乡规划展览工作。

(十)承担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市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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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