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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其他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是敗訴方的當事人對進行訴訟所花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對民事案件依法徵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於訴訟費用的徵收標準、計算方法等問題,則另以單行法規的形式予以公布。[1]
意義
訴訟費用制度的設立,有如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收取訴訟費用,可減少國家不必要的開支;第二,收取訴訟費用,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從而減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訴訟,為國家、也為社會減少了浪費;第三,收取訴訟費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種類
在我國,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可以分為三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負擔原則
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在訴訟終結時訴訟費用由哪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所要承擔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敗訴人承擔訴訟費用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確定訴訟費用負擔所遵循的一般原則,我國也採用這一原則。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是由於敗訴人的過錯才導致了糾紛的發生,導致了訴訟的進行,所以因訴訟而產生的各種費用應由他來承擔。但是,有些訴訟的結果當事人並非全敗或全勝,往往各有勝負,因而訴訟費用需要分擔。還有些案件,敗訴人在實體上並無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得考慮訴訟費用要由在實體上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此外,訴訟可能會以原告撤訴、達成調解協議等方式結束,在這些情況下,訴訟費用的負擔具有特殊性。負擔情形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1.敗訴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2.按比例分擔。《交納辦法》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3.協商負擔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4.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依照《交納辦法》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交納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在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6.為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例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作偽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此外,根據《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7.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1)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2)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3)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4)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5)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交納救濟根據《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覆核。覆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覆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減免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進行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用,但有些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或當事人的情況,相關法規規定不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則是指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因經濟確有困難,暫時無力負擔或無力負擔訴訟費用,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所謂緩交,是指暫時難以支付時,將交費日期延後;所謂減交,是指只交納應交納費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謂免交,是指免去全部應交納費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是為了保證那些在經濟上確實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參加訴訟,以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無論是應預交訴訟費用,還是訴訟終結時應負擔訴訟費用,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許,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根據《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不可適用。不交情況(一)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1.根據《交納辦法》的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訴訟費用的免交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減交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緩交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申請訴訟費用免交、減交、緩交的手續 與法院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交納辦法》第47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緩交的決定。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