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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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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权( cái quán)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占有、支配和使用资财的权力。财权的划分,主要取决于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和企业的权力很小。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以及自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以后,地方和企业的财权逐步扩大。在我国,财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有: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它要求大权集中于中央,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要赋予地方和企业应有的自主财权,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即财权的划分要与责任、利益挂钩。

(3)相对稳定的原则。即财权的划分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形成较长时间的激励机制。朝令夕改,不利于经济行为的稳定。[1]

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财权

拼音: cái quán

注音:ㄘㄞˊ ㄑㄨㄢˊ

基本解释

1. [right of property]∶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economic right]∶处理经济事务的权力。[2]

引证解释

指财政的支配权或财产的所有权。

陶成章《浙案纪略·敖嘉熊传》:“客民畏清吏侵陵,必咸喜归赋税于会馆使为代纳,则又可因是以渐握地方上财权。”毛泽东《论政策》:“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

基本含义

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任务,就要掌握一定的财力,也就享有一定的财权。中国处理财权所坚持的原则为:集权与分权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要实现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政府要对全社会的政治、经济事务进行宏观调控,就必须集中相当的财力作保证,而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地方的社会、经济事务,也应享有相应的财权。正确处理财权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对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央必须相对集中全国的财权,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一决策提供了保证。

财力是指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来源于本级政府税收,上级政府转移支付,非税收入及各种政府债务等。

拥有财权的政府,一般都拥有相应的财力,但政府拥有财力不一定有财权。上级政府的财权常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一部分财力要转移给下级政府使用,结果是下级政府的财力往往大于其财权。这种财权与财力关系的框架,是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通常使用的制度框架。

中央政府具有调节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地方政府只有负责本地区共公服务的职责,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具有比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承担着更多的支出管理责任,这就要求有相应的财力相匹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