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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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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委託合同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資產評估委託合同是指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訂立的,明確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約定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的書面合同

資產評估委託合同訂立的風險提示

根據《北京資產評估協會維權委員會專家提示[2019]年第1號——資產評估委託合同風險提示》文件:

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之規定,當委託評估事項完成後,評估機構應將書面委託合同作為重要的工作底稿資料納入檔案管理並進行妥善保管。當評估機構與委託人產生糾紛甚至發生訴訟或仲裁時,該委託合同則成為確定合同當事人民事責任產生與承擔的重要依據和證據材料。因此,簽訂完善、嚴謹的委託合同是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專業人員執業風險事前防範的重中之重。

(一)項目承接風險提示

資產評估行業的市場風險很大程度上來自委託合同正式簽署之前的業務承接階段。

1.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建立並完善業務承接階段的項目風險識別及控制機制,增強業務承接人員的風險識別能力,避免將項目風險拖延至委託合同訂立之後的評估程序中,否則風險往往難以排除。

2.資產評估機構一方面應當大力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增強價值判斷及市場預測能力;另一方面應當繼續深化對非法定業務的研究,擴大評估行業的業務範圍及發展空間,以在源頭上規避行業的市場風險。

(二)合同主體風險提示

1.訂立委託合同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全面了解、認知委託人的主體資格、信用資質、履約能力等信息,避免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如公司部門)簽訂合同,避免簽訂與委託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應當審查委託人代理人的授權文件及代理事項、代理期限和代理權限。委託人的營業執照、資質文件、代理人的授權文件等資料可歸入合同檔案,作為管理類工作底稿予以保存。

2.根據委託人的評估目的以及初步確定的評估對象和範圍,可以通過採取評價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自身是否具備本次評估業務專業勝任能力的措施,從而避免因技術水平欠缺或專業人員數量不足而引發評估質量問題等技術性風險。

3.資產評估機構為公司制的,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由分公司加蓋分公司公章。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在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主體(總公司)與簽訂合同主體(分公司)不一致的情況下,建議在合同中以合理方式向委託人進行說明。

(三)合同訂立風險提示

實務中存在合同當事人拒不訂立或不及時訂立委託合同的情況,儘管《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第五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未及時訂立資產評估委託合同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但該條款並未明確具體的救濟途徑。對此,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別對待:

1.因資產評估機構的原因導致無法訂立或無法及時訂立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的情形。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託人訂立資產評估委託合同。在未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的情況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增加維權成本。建議資產評估機構儘可能排除妨礙因素,及時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2.因委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訂立或無法及時訂立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的情形。根據《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委託人違反了其法定義務。在採用招投標形式開展的評估業務中,若中標後尚未開展評估工作,招標人逾期未簽或拒簽委託合同,此時資產評估機構有權要求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或者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司法實踐對於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並賠償相應的損失;若中標後已按照委託人的指示開展了部分評估工作,招標人逾期未簽或拒簽委託合同的,資產評估機構有權要求招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並按照已經開展評估業務的時間、進度,或者已經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評估服務費。對於後者,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在評估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及時編制工作底稿,保留工作痕跡並收集、留存相應的證據材料,比如郵件往來,QQ、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差旅費單據,保密協議等。

(四)非合同形式建立委託關係風險提示

實務中,司法鑑定程序或其他特殊業務法律認可的建立評估委託關係的文書並非一概採用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的形式。《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第二十條就此問題作了概括性規定,要求以其他形式建立委託關係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具體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委託已入選名單庫的評估機構開展司法評估業務,其委託關係的憑證即為人民法院的評估委託書,而無需簽訂資產評估委託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的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財產名稱、物理特徵、規格數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同時,人民法院還應當將其查明的財產情況及相關材料一併移交給評估機構。以上內容與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的關鍵要素相一致。

2.根據《人民法院委託評估工作規範》的規定,評估機構收到人民法院通過詢價評估系統發出的評估委託書,如果存在不能評估的法定情形,則應在三個工作日提出不承接委託評估申請,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述申請的,視為接受委託,雙方建立司法評估委託關係。在此類評估業務的執行過程中,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不但要遵循資產評估執業準則,還需嚴格遵守與司法評估相關的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