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辽宁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旅游局[1],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建设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起草有关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各市旅游工作。
(二)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特种旅游[2]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省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指导全省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管理全省居民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及相关事务;负责我省旅游行业派驻国外的机构及境外国家(包括港澳台)在我省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贯彻国家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