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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职责。

(三)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

(四)增加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省价格监测体系。

(三)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按国家要求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四)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五)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有关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制定及价格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2]、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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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