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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的,正厅级建制[1]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科技期刊管理职责。

3.取消负责省内科研单位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审核职责。

4.取消负责全省放射性同位素的科研、供应、剂量监测、安全防护等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与政策;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与优先领域,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三)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组建与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全省实施产业基地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组织编制支持产业基地发展建设年度科技计划;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负责协调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八)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负责科技下乡与科技扶贫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十)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拟订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

(十一)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宣传、信息、评估、统计管理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十二)拟订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全省科技系统相关外事工作。

(十三)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为全省科技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相关视频

辽宁省科学技术馆科技生活A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