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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貿易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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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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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進口貿易

外文名稱: Import Trade

性質: 經濟活動

進口貿易又稱輸入貿易(Import Trade)是指將外國商品輸入本國市場銷售。輸往國外的商品未經消費和加工又輸入本國,稱為復進口或再輸入(Re-Import Trade)。[1]

調研準備

在決定進口之前,必須對國內市場價格進行調查,弄清對方供應情況及其價格趨勢。

1、原材料市場:生產周期短,市場變化快。

2、農產品市場:這類商品的價格直接受到主要生產國播種面積和氣候變化的影響。一般從報刊雜誌和有關外貿公司都可以了解到。

3、技術和機械設備市場:價格比較穩定,一般說來,可通過以下渠道調查:

(1)與外國廠商進行技術交流和直接洽談,進行技術比較和價格比較。

(2)通過有關外貿行業查詢我國已進口同品種的合同價格。

(3)向諮詢公司進行技術和價格諮詢。

(4)通過我國駐外商務機構調查了解。

(5)查閱國內外商務報刊雜誌。

4、日用商品市場:價格比原材料價格稍加穩定,一般可通過如下渠道調查:

(1)通過有關外貿公司了解。

(2)和經營該商品的外商接觸進行詢價。

(3)通過我國駐外機構調查了解。

過程

1:簽訂進口合同

經過與客戶充分地協商,雙方簽訂進口合同

2:到銀行開具L/C、贖單或前T/T

3:客戶發貨後作接貨準備

4:收到全套單據後辦理清關、商檢

你也可委託當地的貨運代理代辦。

完成交貨手續,並結清所有通關費用。

5:提貨

6:到銀行付款,到外管局核銷。

付匯核銷

(一) 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併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覆核;

(4)覆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

(5)覆核無誤,則覆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繫電話、聯繫人。過後退還進口單位。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範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 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採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 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係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複印件;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複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複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於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複印件一併留存、輸機。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