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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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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巫溪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83号)和《中共巫溪县委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巫溪委发〔2009〕32号)文件精神,设立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巫溪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83号)和《中共巫溪县委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巫溪委发〔2009〕32号)文件精神,设立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原由县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1]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及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区域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执行和监督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

(三)负责全县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房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房屋确权和登记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县地籍和房籍测绘管理。

(四)承担全县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批管理工作。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建立并监督执行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等地价制度;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六)承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管理责任。依法负责矿业权的设立和转让审批登记发证,承担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技进步和信息化[2]工作。

(七)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依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管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

(八)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

(九)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

(十)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实施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廉租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

(十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管理全县直管公房。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