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野生動物保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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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基於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1]
各地情況
台灣
- 1989年6月23日,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的農業局(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自1988年11月8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澳大利亞
- 曾在1950年,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後在1999年以《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取代它。
參考文獻
- ↑ 食用保育類野生動物,違法之餘恐致病,agriharv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