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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 |
中文名称: 金融衍生品 外文名称: derivatives 别名: 金融衍生工具 价值依赖: 基础资产价值变动 性质: 合约 |
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种基于基础金融工具的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这种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物(基础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协议。
金融衍生产品是与金融相关的派生物,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英文为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其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1]
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零和博弈
即合约交易的双方(在标准化合约中由于可以交易是不确定的)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因此称"零和"。
2、跨期性
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的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的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时间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交易的双方对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因素的未来变动趋势作出判断,而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亏。
3、联动性
这里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有衍生工具合约所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未来价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是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风险的重要诱因。
5、高杠杆性
衍生产品的交易采用保证金(margin)制度.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资金只需满足基础资产价值的某个百分比.保证金可以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维持保证金(maintains margin),并且在交易所交易时采取盯市(marking to market)制度,如果交易过程中的保证金比例低于维持保证金比例,那么将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margin call),如果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其将被强行平仓.可见,衍生品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6、契约性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对基础工具在未来某种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理,从法律上理解是合同,是一种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经济合同关系。
7、交易对象的虚拟性
金融衍生产品合约交易的对象是对基础金融工具在未来各种条件下处置的权利和义务,如期权的买权或卖权、互换的债务交换义务等,构成所谓"产品",表现出一定的虚拟性。
8、交易目的的多重性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通常有套期保值、投机、套利和资产负债管理等四大目的。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所涉及的基础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在于转移与该金融商品相关的价值变化的风险或通过风险投资获取经济利益。
此外,金融衍生产品还具有未来性、表外性和射幸性等特点
作用
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它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法。但是,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风险规避了一定是有人去承担了,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性就是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愿意承担的人手中。交易者可以分为三类:套期保值者或对冲者(hedger)、投机者(speculator)以及套利者(arbitrageur)。对冲者采用衍生产品合约来减少自身面临的由于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投机者利用这些产品对今后市场变量的走向下赌注。套利者采用两个或更多相互抵消的交易来锁定盈利。这三类交易者共同维护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述功能的发挥。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当将导致巨大的风险,有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国外的有巴林银行事件,宝洁事件,LTCM事件,信孚银行,国内的有国储铜事件,中航油事件。
种类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掉期合约是一种内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地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
(2)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货币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
(3)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
据统计,在金融衍生产品的持仓量中,按交易形态分类,远期交易的持仓量最大,占整体持仓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货(18%)和期权(13%)。按交易对象分类,以利率掉期、利率远期交易等为代表的有关利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占市场份额最大,为62%,以下依次是货币衍生产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产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扩大了5.7倍。各种交易形态和各种交易对象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整体上呈高速扩大的趋势。
到目前为止,国际金融领域中,流行的衍生产品有如下四种: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利率协议。采取这些衍生产品的最主要目的均为保值或投机。但是这些衍生产品所以能存在与发展都有其前提条件,那就是发达的远期市场。
投资结构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以美国为例,参与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非银行储贷机构(Thrift)和人寿保险公司三类,其中商业银行是最早和最熟练的参与者。根据三十国集团1993年的一份报告,被调查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参与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其中有92%的机构使用过利率互换,69%的机构使用过远期外汇合约,69%的机构使用过利率期权,46%的机构使用过货币互换,23%的机构使用过货币期权。BIS的统计显示,金融机构在全球OTC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交易额稳步增长,2001年较1995年提高60%。交易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之间,日均交易额由1995年的7100亿美元提升至2001年的1.2兆美元,金融机构间交易占市场的份额由1995年的80.7%提高到2001年的86.7%。
银行无疑是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主角(尤其在OTC市场上),1970年代末以来,银行日益热衷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例如,美国银行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十分活跃,从1990年到1995年,银行持有与衍生品相关的资产增长了约35%,达到3.1兆美元,其间银行持有的衍生品合约名义价值增加了2倍。银行是金融互换市场的主要参与者,1992年末全球利率互换合约的未清偿价值达6兆美元,持有头寸最大的20家金融机构占到三分之二强,其中银行占了18家。
非机构
非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显然不如金融机构活跃,例如非金融机构只占到OTC金融衍生品交易额的10%,与1995年相比其市场份额有明显萎缩。根据三十国集团1993年报告,被调查的非金融类公司中,使用过有利率互换、货币互换、远期外汇合约、利率期权和货币期权的公司的比例分别是87%、64%、78%、40%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