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男性的强奸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针对男性的强奸在世界各地,强奸或其他性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男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强奸被定义为男性针对女性的犯罪,并没有把男性的性权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地方,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但是针对男性的强奸现在也普遍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并且比过去更加受到关注与讨论。
针对男性的强奸包括在非自愿情形下,对男性进行的性行为,也包括男性在非自愿情形下,被迫向其他人进行的性行为。男性受害者,无论是异性恋者还是同性恋者,受性侵犯的经历对他来说都是比较难以启齿的事情,尤其是在受男性主导的传统社会里。大多数情况下,男性受害者都会试图隐藏和否认他们的受害者身份,就像女性受害者一样,除非他们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最终,男性受害者在寻求医疗或心理健康治疗时,可能会含糊其辞地解释他们所受到的伤害。
定义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的实行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只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国的法律就体现了这一观点。但近年来,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和中华民国都对相应刑法罪名作出了调整,使得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被害对象。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将强奸定义为:实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种方法,多么轻微地穿过受害者的身体或强迫对方穿过自己的身体,或用任何物体、任何身体部位穿过肛门或阴道。
以及这种侵犯是通过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胁,如暴力、逼迫、监禁、心理压迫或是滥权,或利用有胁迫性的环境来对付另一个人,而对方并非真心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性,对象必须是女性。
有法律专家认为,中国大陆强奸罪的立法观念比较落后,认为男性在整体上处于强势地位,但是男性整体强势不能代表每一个个体都是强势的,而法律应该对每一个个体进行保护,所以性侵男性理应入罪。由于中国法律上的空白,根据中国法律“罪行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目前性侵男性是无罪的。不过,根据以往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案例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强奸男性常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此类案例中,被害者需要经过法医确认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并且达到轻伤标准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且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要轻于强奸罪,中国法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强奸罪的起刑就是三年,如果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还要加重处理。
参考文献
-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19-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