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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乡隶属巴彦县管辖。位于县境西北部,西与兴隆镇毗邻。乡政府驻地距县城38公里。

乡名来源于境内长春岭屯名。长春乡一带,清末民初,先后隶属巴彦州和巴彦县管辖。东北沦陷后期,设置长春村。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月划归龙庙区管辖,1948年11月改称民权区,1950年改为第六区。1956年3月,并村划乡,设置长春乡。1958年9月,改称长春人民公社,同年11月并人为民公社。1961年4月,从为民公社划出重设长春公社。1984年2月,改为长春乡。[1]

基本信息

长春乡辖区东靠尖山,西濒漂河,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全乡总面积108.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3万亩,以种植玉米、大豆为主。全乡共辖万和、庆隆、丰收、良种、平川、民权、吉祥、兆林、大众、福合、兴建、民主等12个村。1992年末全乡总人口2.1万人,主要是汉族。乡政府驻地平川村王福年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