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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7年12月29日,雅安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

现任雅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谢辉

职务任免

2021年1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雅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黎明辞去雅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1年11月9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1]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谢辉为雅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组织形式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2]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相关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拟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知识考试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前,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宣读任免案并作情况说明。拟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承诺和集体谈话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到 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承诺,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

五、常务委员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参照有关规定参加集体谈话。

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工作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代理、辞职及副主任、委员的辞职、撤职等其他事项,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中共雅安市纪委雅安市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内设职能部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室)、第一至第十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

直属单位:雅安市党风廉政教育培训中心(雅安市纪委监委信息中心)。

另设有雅安市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机构职责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组织起草主要文件文稿等;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网络宣传电教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第一至第十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县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县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县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负责审查调查的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负责提出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全市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备案清查、清理、评估、编纂等;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