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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是一个名词术语。

中国汉字的发展成为维系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步的一条生动鲜明的脉络[1],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各种字体,有着各自鲜明的艺术特征,如篆书[2]古朴典雅,隶书静中有动,草书风驰电掣、结构紧凑,楷书工整秀丽,行书易识好写,实用性强,字体多样。

名词解释

预付卡又称单用途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判断一张预付卡是不是单用途预付卡,可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发卡主体,必须是法人企业发行;二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及成员单位、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预付卡。

预付卡的当事人

单用途预付卡共涉及五个当事人:发卡人、售卡人、实际销售人、购卡人、持卡人。

发卡人,就是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

售卡人,是指发卡人或与发卡人同一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实际销售人,即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实际销售人可能是发卡人或发卡人同一集团(或同一特许经营)的企业;

购卡人,即购买单用途预付卡的人;

持卡人,就是持有使用单用途预付卡的人。

其他说明:售卡人和发卡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售卡人必须和发卡人有“亲戚”关系,比如父子、兄弟姐妹、拜把子兄弟(不是亲人胜似亲人)。购卡人和持卡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

管理预付卡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等文件精神: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商务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发卡售卡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预收资金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防范资金风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工商部门,负责打击预付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税务部门,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商务部与人民银行管理预付卡的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属于多用途预付卡,受人民银行监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使用的属单用途预付卡,受商务部监管。

预付卡的分类和区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属于多用途预付卡,受人民银行监管,预付卡资金通过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结算;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使用的属单用途预付卡,受商务部监管,预付卡资金是自行结算,不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

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分别应当将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40%存入一个特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与该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由其作为存管银行按照协议监督存管资金的调用以及负责向备案机关汇报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其中,品牌发卡企业是指使用同一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发卡企业法人联合体中的法人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单用途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的目的,是从预收资金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卡企业兑付、履行合同的担保。一方面,防止部分发卡企业通过广泛发卡预收资金,然后在预收资金对应的商品、服务尚未兑付完毕时就停止兑付甚至逃避兑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资金存管比例与预收资金余额挂钩,不论进行资金存入或申请提取都需要对业务兑付情况予以核实,也是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中对于专款专用的规定要求。

单用途预付卡面值的限额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规定,单张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单张卡充值后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