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城市管理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是鹿邑县政府的职能部门,2017年6月30日,鹿邑县城市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1]。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兴国县城区综合管理规定和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园林绿化、亮化、美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并对各乡镇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圩镇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
3、负责组织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并对各单位有关管理和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开展创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组织城市大卫生环境整治,提高城区环境质量。
5、会同交警部门制定车辆停放点、场建设规划,具体划定车辆停放点、场,并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6、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区摊点布局规划,管理店外经营、场外交易;并负责审批城区各类展销、咨询活动等临时占用城区公共场所和监督管理其活动。
7、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城区广告、招牌及宣传制品指示标志等的设置、悬挂、张贴或安放。
8、负责监督管理城区道路开挖行为和城区洗车场(点)的设置,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在城区搭建建筑物及临时篷亭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区内临时建筑,建筑工程围场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城区内不文明施工行为。
10、负责监督管理供电、供水、通讯、广电等部门对“跑、冒、滴、漏”现象的处理和架设空中管线及地埋管线作业。
11、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政建设与维护,城区园林绿化[2]和美化亮化工程建设与维护,查处破坏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违规行为。
12、会同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城区内污水、油烟排放及噪音污染,会同建设及交通部门监督管理城区内建筑余土调运和流散物体运输。
13、负责组织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区内各类小区的物业管理。
14、负责划定城区公交线路及公交车辆停靠台(站),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5、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本系统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内部审计、职工教育培训以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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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城管改革】重磅!鹿邑县机构改革设置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搜狐,2019-01-09
- ↑ 中国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搜狐,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