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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條鞭法1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後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新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這樣大大簡化了稅制,方便徵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進而增加財政收入。「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既是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目錄

簡介

中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幹,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但隨着時間的變遷,尤其是到了明朝後期,明初所制定的徭役賦稅制度已然被破壞殆盡。首先,隨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土地日益資本化,土地兼併也逐漸加劇,地主豪強,勾結官府,強占農民的土地,並運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逃避相應的賦稅。加上明朝中後期,宦官掌權,操縱朝政,賣官鬻爵和貪污腐敗現象十分嚴重。為了迎合愛財的宦官,各地官員拚命搜刮民脂民膏。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侵蝕了稅基,造成了國家賦稅急劇減少。其次,朝廷開支逐步加大,財政十分困難。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巨額開支,國家機構中繁冗官員的俸祿,用於抵禦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數民族俺答侵擾的龐大軍費支出等,使得當時的財政入不敷出。再次,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商品交易貨幣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權體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農民棄農從商,促進了明朝手工業的發展,推動了商品經濟向前邁進,而商品經濟的繁榮帶動了白銀貨幣的流通。白銀的廣泛使用為「一條鞭法」實施折銀徵收提供了有利條件。最後,明代萬曆之前,江南實行的征一法,江西的鼠尾冊,東南出現的十段錦法,浙江、廣東出現的均平銀,福建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這些改革雖然只在部分地區實行卻為一條鞭法的提出積累了經驗。明政府為解脫日益嚴重的財政危機而改弦更張是一條鞭法產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經濟的日益活躍和封建徭役經濟的衰落、解體則為其產生準備了基本的但也是決定性的物質條件。

評價

「一條鞭法」據《明史》記載:合併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併一起徵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徵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僱人承應;賦役徵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征解賦役的「民收民解」制,改為「官收官解」制。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徵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徵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徵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徵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徵收方法更臻完善。[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