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與個別
簡介
一般與個別 :
yī bān yǔ ɡè bié
一般指事物在現象上和本質上的共同之點,個別指單個的、特殊的事物。個別必須與一般相聯結而存在,一般只能存在於個別中。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個別事物。任何個別都不能完全地在一般中得到反映。[1]
一般與個別的區別是相對的,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人的認識是從個別事物到一般事物,又以對一般事物的認識為指導,認識尚未認識或尚未深入認識的各種個別事物,從而補充、豐富和發展對一般事物的認識。[2]
詳細說明
表徵事物辯證聯繫特性的一對哲學範疇,即共性與個性。一般指一類事物或一切事物普遍具有的屬性,即具體事物的共性。個別指單一事物的個體性、獨特性,此事物和他事物的差異性。世界上每一事物、現象都作為個別的東西而存在,它們的存在和發展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表現為個體性、獨特性;這種個體性、獨特性使事物、現象彼此相互區別開來。
世界上的同類事物或一切事物中又貫穿着一般的東西,即共同的、普遍的屬性;這種共同性、普遍性使各個特殊的事物相互聯結、相互貫通,形成統一的有機整體,並具有共同的規律性。
一般和個別即共性和個性是辯證的統一,作為唯物辯證法的範疇,它們反映着世界上的事物、現象的差異性和統一性的辯證聯繫的特性。一般與個別有着差異、對立,但這種差異、對立並不是彼此分立、相互脫離的。一般不能脫離個別而存在,共性寓於個性之中,沒有個性就沒有共性。
個別又總是同一般相聯結,個性體現着共性,為共性、一般規律性所制約。共性因其是事物中共同的、內在的、本質的東西,它比個性深刻;個性因其差異性、多樣性,它比共性生動、豐富。一般與個別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它們在一定條件下相互過渡、相互轉化。在一定範圍或關係中是一般的、共性的東西,在另一範圍或關係中,則可以成為個別的、個性的東西;反之亦然。
列寧說:"個別一定與一般相聯而存在。""任何個別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等等。任何個別經過千萬次的轉化而與另一類的個別(事物、現象、過程)相聯繫。諸如此類等等"(《列寧全集》第38卷,第409頁)。
一般與個別的辯證原理對於人們認識活動、科學研究活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依據這一原理,人們應首先通過個別去認識一般,從大量個別事物的特殊本質中總結概括出事物的一般本質,即從個別上升為一般;再以一般為指導去認識沒有研究或尚未充分研究的個別事物,即從一般又到個別,如此循環往復,使認識不斷深化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