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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源稅是指以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為前提,無論資源的好壞或收益的多少,都要按規定徵稅,其課稅對象是絕對地租,屬於資源補償性質的徵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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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般資源稅

資源稅從性質上劃分,可分為一般資源稅和 級差資源稅 。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稅。

一般資源稅與級差資源稅的比較

一般資源稅的特點是對占用開發自然資源者,不論其所占用的資源質量優劣、取得的收入多寡,一律平等對待,無差別地普遍徵收。級差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國有資源者因資源條件差異而獲得的級差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其特點是根據資源質量優劣及收入多寡,有差別地徵收,對哪些占用優等資源者多徵稅,反之,少徵稅,而對占用劣等資源者則給予 免稅 。一般資源稅的徵稅目的,主要在於從國有資源占用開發權力的讓度中取得 財政收入 ,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級差資源稅的徵收目的側重於運用稅收經濟槓桿調節資源占用者的級差收入,為企業之間開展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而為國家籌集財政資金和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則是兩種資源稅的共同徵收目的。實際上許多國家的資源稅往往是既對占用開發國有自然資源者普遍徵收,又在徵收過程中根據資源條件差異對不同納稅人實行區別對待,分別確定高低不等的稅收負擔,兼有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的性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