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姓十家
七姓十家 |
七姓十家,亦称“禁婚家”,为唐朝“山东郡姓”中的几个世家大族,由北魏四姓、五姓发展而来,为唐代社会影响力最大、最具清望的十个家族,地位居全国甲族之首。
这十个家族分别是:“北魏陇西李宝之六子,太原王琼之四子,荥阳郑温之三子,范阳卢度世之四子、卢辅之六子、卢溥不知几子,清河崔宗伯之二子、崔元孙之二子,前燕博陵崔懿之八子,西晋赵郡李楷之四子,七姓十家士望凡四十四人。”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七姓十家
外文名;Qi Xing Shi Jia
七 姓;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赵郡李氏、陇西李氏、太原王氏(或称“五姓七族”)
十 家;李宝、郑温、卢辅、崔宗伯、崔懿等士族类别山东士族其他称谓禁婚家
历史背景
南北朝的统一以北朝战胜南朝而结束,隋唐统治阶级属于北朝系统,其人物以北朝人物后裔为主干,受北魏影响尤为深刻,北朝时已长期活跃于中原腹地。山东(唐代主要指太行山以东的华北平原)地区政权(如东魏、北齐)统治下的门阀士族,在唐代被称为“山东郡姓”(详见柳芳《氏族论》) [3] ,其中以排在首位的“崔、卢、李、郑、王”五姓七族(也称“七姓”)为代表,自汉魏以降,长期冠冕不绝、门阀不坠,至北魏孝文帝时期,成为官方钦定的、最高门第的士族(“四姓”、“五姓”两说)。
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指出:“以孝文帝太和改制为契机,一个以北魏皇室为轴心,以等级婚姻为纽带,包括鲜卑“勋臣八姓”和汉人后族“四姓”在内的上层统治核心开始逐步确立。北魏后期,五姓和皇室之间、五姓各家族之间,一直维持着稳定而密切的婚姻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婚姻集团,“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北魏政治以皇权统治为特征,突出表现为宗室权重。而五姓家族与王室这种稳定而密切的婚姻关系,使他们在出仕、升迁等方面比其他汉族士人获得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又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介入王朝上层决策,能够在惨烈的政治倾轧中相互援引提携,保持其权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深刻影响了北魏政治。太和改制后,“五姓”与北方其他高门大族在政治权势、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距离也随之拉大,社会声望日隆……至北魏末年,五姓作为北方第一流门第的条件已完全具备……从北魏到唐初,历经百余年沧桑浮沉,由孝文帝所确立的五姓婚姻集团,仍不失为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存在,尽管这种存在的政治色彩日渐淡化。”
隋朝以来,由于南方士族的迅速衰退,南北正朔之争结束。中原衣冠的代表山东士族,以华夏文化的主要继承者自居,其社会地位在隋唐时期凸现出来。与此同时,九品官人法的废除和科举制的推行,使得士族维持“上品无寒门”的制度土壤随之消失,只有当朝冠冕可以享受门荫制和免课役特权。在失去北朝时维持奕世显贵的政治特权后,山东五姓高门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与其他士族一样也都开始衰落,但因其拥有深厚的家学底蕴,悠久的文化传统,崇高的社会声望,以及强大的宗族势力和广泛的社会基础,经长期战争打击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不免“自矜地望”、“偃仰自高”,至唐朝时仍具冢中枯骨之余烈。五姓诸房为维持门第华贵,故挟家学礼法之清,鄙视他族之“浊”,恃其族望,仍按照南北朝以来的旧俗在五姓内部通婚,耻与他姓为婚 ,以“净化”婚姻圈为手段,独标异格,傲视海内。
唐代社会上流行的风俗习惯只将博陵崔氏、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赵郡李氏、陇西李氏、荥阳郑氏列为“四姓”(崔卢李郑),加上太原王氏则被称为“五姓” 。唐高祖李渊曾对窦威说:近来见关东地区的百姓与崔氏、卢氏通婚,还自我夸耀,你们窦家世代为皇亲国戚,不也一样很高贵吗! 唐太宗李世民曾说:我和山东地区的崔氏、卢氏、李氏、郑氏并无宿怨,只是因为他们世代衰微,现在已经没有一个人做官,却还自称是士大夫,婚嫁的时候,依此大量索取财物。有的人才能见识平庸低劣,却还悠然自得地自夸高门,炫耀死去的祖先,依附于富贵之列,我真不明白社会上为什么还会看重他们?
诸多唐代墓志也记载:“李郑崔卢,姓之名器。千古推高,九流仰视”、“阀阅婚媾,历世济美”、“宦媾之盛,时无与伦” ,出身河东薛氏的宰相薛元超更是将未娶到五姓女子列为“人生三大遗憾”之一 ,由此可见五姓高门受天下尊崇的程度。
禁婚家
唐贞观十二年(638年)春,吏部尚书高士廉、黄门侍郎韦挺、中书侍郎岑文本、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奉命编撰《氏族志》,高士廉等人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遍责天下谱谍,质诸史籍,考其真假,辨其昭穆,第其甲乙,褒进忠贤,贬退奸逆,分为九等。”进行排序,最终以出身博陵崔氏第二房的黄门侍郎崔民干为第一等士族 。但是,唐太宗李世民看了初稿后很不满意,为了维护皇室荣耀,李世民利用政治权力干预,下令重新排序,“以皇族李氏为首,外戚(长孙)次之,降崔民干为第三。”同时定下政策,如《新唐书·高俭传》载:“王妃、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未尝尚山东旧族。”自唐太宗至唐玄宗,先后四次修撰《氏族志》,通过行政力量重新排布士族名次,以当世冠冕之高下对抗五姓所持冢中枯骨余泽之强弱,借此来打击他们的社会影响力,然而朝中如魏征、房玄龄、李绩等唐朝开国功臣仍不顾政策,依旧争相与山东士族通婚,因此山东高门的旧望不减。
《唐国史补》记载:“张燕公(张说)好求山东婚姻,当时皆恶之。及后与张氏为亲者,乃为甲门。” 可见唐代社会以与五姓通婚为贵已成为一时风气。
唐高宗时宰相李义府门第寒微,为其子与山东士族攀婚遭到拒绝,因此怀恨在心,附和许敬宗之议,上告高宗 ,怂恿高宗下诏禁止他们相互联姻。为巩固关陇集团统治,唐高宗下令:“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度世)、卢浑(卢溥) 、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但这实际上没有达到效果,“男女皆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 ”他们在唐代虽已失去昔日显赫的政治权势,“ 身未免于贫贱”,却仍以婚娅相尚,不与皇室联姻,“光荣孤立”于李唐政权之外,高宗的禁婚诏反而变相地抬高了山东旧族的身份,“其后天下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者,皆称‘禁婚家’,益自贵。”
这些家族不仅蔑视诸姓,即使皇室也不能入其眼 。《旧五代史·李专美传》记载:“专美之远祖本出姑臧大房,与清河小房崔氏、北祖第二房卢氏、昭国郑氏为四望族,皆不以才行相尚,不以轩冕为贵,虽布衣徒步,视公卿蔑如也。男女婚嫁,不杂他姓,欲聘其族,厚赠金帛始许焉。唐太宗曾降诏以戒其弊风,终莫能改。其间有未达者,必曰:‘姓崔、卢、李、郑了,余复何求耶!’”李专美在唐朝的先祖出自陇西李氏姑臧大房,正是“七姓十家”禁婚家中“陇西李宝”的后人,足见其以门第自矜的傲慢程度。唐文宗时,皇帝向宰相郑覃求婚,希望郑覃能把孙女嫁给皇太子,但郑覃宁可把孙女嫁给时为九品官的崔皋。为此文宗感叹到:“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 可见即便是到了文宗时代的晚唐,人们的门阀观念不仅没有减弱,相反更为严重。
《唐语林》记载:“清河崔氏亦小房最著,崔程出清河小房也,世居楚州宝应县,号‘八宝崔氏’……程累郡无政绩,小杜相闻程诸女有容德,致书为其子让能娶焉。程初辞之,谓人曰:‘崔氏之门,若有一杜郎,其何堪矣?’而杜相坚请不已。程不能免,乃于宝应诸院取一娣侄嫁之。”小杜应当指唐懿宗时宰相杜审权,出身于关中郡姓(韦裴薛杨柳杜)之一的京兆杜氏,社会地位并不低,然而仍被崔程所嫌弃,可见其门第观念之深固。士族在通过科举获得政治地位的同时,仍然没有放弃通过婚姻强化门第观念及彰显其独特性。因此,婚姻的门第观念一时间还难以打破和逾越,郑仁表诗“文章世上争开路,阀阅山东拄破天”,亦常被视为唐中后期士人对门第婚姻充满了向往之情的写照。
四十四子
陇西李氏李宝之六子:李承、李茂、李辅、李佐、李公业、李冲。 太原王氏王琼之四子:王遵业、王广业、王延业、王季和。 荥阳郑氏郑温之三子:郑晔、郑恬、郑简。 范阳卢氏卢度世之四子:卢渊、卢敏、卢昶、卢尚之。 范阳卢氏卢辅之六子:卢靖、卢琇、卢璧、卢同等六人。 范阳卢氏卢溥诸子:卢焕等人。 清河崔氏崔宗伯之二子:崔休、崔夤。 清河崔氏崔元孙之二子:崔亮、崔敬默。 博陵崔氏崔懿之八子:崔连、崔琨、崔格、崔邈、崔殊、崔怡、崔豹、崔侃。 赵郡李氏李楷之四子:李晃、李䒩、李劲、李叡。
相关记载
《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姻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虏姓"者,魏孝文帝迁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于帝宗属,或诸国从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并号河南洛阳人。"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又诏代人诸胄,初无族姓,其穆、陆、奚、于,下吏部勿充猥官,得视"四姓"。北齐因仍,举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选。故江左定氏族,凡郡上姓第一,则为右姓;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齐浮屠昙刚《类例》凡甲门为右姓;周建德氏族以四海通望为右姓;隋开皇氏族以上品、茂姓则为右姓;唐《贞观氏族志》凡第一等则为右姓;路氏著《姓略》,以盛门为右姓;柳冲《姓族系录》凡四海望族则为右姓。不通历代之说,不可与言谱也。今流俗独以崔、卢、李、郑为四姓,加太原王氏号五姓,盖不经也。(按:太原王氏在北朝发展的情况,可参考《太原王氏在北朝的沉浮》一文)
《新唐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二十》:高宗时,许敬宗以不叙武后世,又李义府耻其家无名,更以孔志约、杨仁卿、史玄道、吕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广类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叙所以然。以四后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师、开府仪同三司、尚书仆射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叙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孙,余属不入,改为《姓氏录》。当时军功入五品者,皆升谱限,搢绅耻焉,目为“勋格”。义府奏悉索《氏族志》烧之。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度世)、卢浑(溥)、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三品以上纳币不得过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为归装,夫氏禁受陪门财。 《唐会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元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
《实宾录·卷三·七姓》: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溥、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
《资治通鉴·卷二百·唐纪十六》:初,太宗疾山东士人自矜门地,昏姻多责资财,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勋臣家,不议山东之族。而魏征、房玄龄、李勣家皆盛与为昏,常左右之,由是旧望不减,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悬隔。李义府为其子求昏不获,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劝上矫其弊。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溥)、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然族望为时俗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昏。其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者,往往反自称“禁婚家”,益增厚价。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神龙中,申明旧诏,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陇西李宝之六子,太原王琼之四子,荥阳郑温之三子,范阳卢子迁之四子、卢辅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孙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赵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后,同降明诏,斯可谓美宗族人物而表冠冕矣!……世传清白,子孝臣忠,山东士大夫以五姓婚姻为第一,朝廷衣冠以尚书端揆为贵仕,惟公兼之。清河崔氏,至赵公三代仆射,可谓尽善矣!(按:此处言四十四人,然相加仅三十七人,实漏述了崔宗伯二子与卢溥若干子。)
李林宗《唐试太子司议郎兼侍御史知度支东都择善院事清河崔府君墓志铭并序》:有诏遣诸儒第氏族,皆以崔氏首出诸姓。国朝尝以其族望高,又薄他姓,及遗近不与通婚,乃禁崔氏等四姓不得自相嫁娶,又不得厚问遗以相高大。后有求婚者告之禁婚,其望益高,遂不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