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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峰會

上海合作組織峰會

第一屆上海合作組織峰會於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舉行。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哈總統納扎爾巴耶夫、吉總統阿卡耶夫、俄總統普京、塔總統拉赫莫諾夫、烏總統卡里莫夫出席。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目錄

基本內容

中文名:上海合作組織峰會

成立時間:2001年6月15日

參與國家:中、俄、哈、吉、塔、烏、巴、印

秘書處:北京

外文名: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地點:上海

工作語言:漢語及俄語

成立日期

2001年6月15日,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首次會議在中國上海舉行。會上,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宣告上合組織正式成立。

組織成員

成員國為中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八國總面積超過3000萬平方公里,占歐亞大陸的五分之三;人口近25億,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2005年,八國國內生產總值之和超過3萬億美元。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設在北京。工作語言為漢語和俄語。

發展歷史

2004年,塔什干峰會通過《上海合作組織觀察員條例》,規定了吸收觀察員的條件、程序、觀察員權利等。2004年6月塔什干峰會和2005年7月阿斯塔納峰會分別給予蒙古和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觀察員地位。2004年12月,上海合作組織獲得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地位。2005年4月中下旬,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分別與獨聯體執委會和東盟秘書處簽署了諒解備忘錄。2005年11月,上海合作組織秘書長與阿富汗駐華大使簽署《關於成立上海合作組織與阿富汗聯絡組的議定書》。今年2月,聯絡組舉行了首次會議。此外,上海合作組織還派代表參加了歐安組織的一些活動。成員國正在研究和商談上海合作組織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太經合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歐亞經濟共同體、歐盟、世界海關組織和經濟合作組織建立聯繫的問題。

合作宗旨

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規定了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原則。上海合作組織奉行對外開放的原則,致力於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對話、交流與合作。上海合作組織已與聯合國、東盟、獨聯體、阿富汗建立了正式聯繫。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任務主要是:加強成員國的相互信任與睦鄰友好;維護和加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毒品走私、非法販運武器和其它跨國犯罪;開展經貿、環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領域的合作,促進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均衡發展,不斷提高成員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動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上海合作組織遵循的主要原則是: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互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所有成員國一律平等;平等互利,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所有問題;奉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組織及對外開放原則;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原則,集中體現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上海精神」已寫入《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

歷屆峰會

2002年6月7日,元首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在俄羅斯聖彼得堡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憲章》《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等三個重要文件,為上合組織的機制化和法律化建設奠定了基礎。2003年5月29日,元首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在莫斯科舉行。會上,六國元首討論了在新形勢下如何抓住機遇、應對挑戰、加強協調、擴大合作、促進地區和平與發展等重大問題,並達成廣泛共識。六國元首還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

2004年6月17日,元首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在烏茲別克斯坦首都塔什干舉行。六國元首正式啟動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簽署、批准了《塔什干宣言》、反毒合作協議等多份重要文件,並決定採取新舉措,推進安全和經濟方面的務實合作,建立成員國外交部間協作機制等。塔什干峰會標誌着成立三年的上合組織正式結束初創階段,進入了全面發展的新時期。會上,蒙古國被吸收為上合組織觀察員。2005年7月5日,元首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在哈薩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納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等重要文件,並決定給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觀察員地位。

2006年6月15日,元首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在上海舉行。六國元首圍繞弘揚「上海精神」、深化務實合作、促進和平發展的主題,提出了上合組織發展的遠景規劃,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五周年宣言》等重要文件,為上合組織的下一步發展確定了方向和任務。2007年8月16日,元首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在吉爾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凱克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把成員國人民「世代友好、永保和平」的思想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2008年8月28日,元首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別舉行。六國元首就上海合作組織發展和合作重點方向、相互關係準則、對外交往基本立場等達成新的重要共識。會議通過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杜尚別宣言》《上海合作組織對話夥伴條例》等重要文件。

2009年6月15日至16日,元首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在俄葉卡捷琳堡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葉卡捷琳堡宣言》和《反恐怖主義公約》等重要文件。會議決定給予斯里蘭卡和白俄羅斯對話夥伴地位。

2010年6月11日,元首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在烏首都塔什干舉行。會議發表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宣言》,批准了《上海合作組織接收新成員條例》和《上海合作組織程序規則》。

2011年6月15日,元首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哈首都阿斯塔納舉行。六國元首圍繞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凝聚共識、鞏固團結的主題,總結了過去的成就和發展經驗,並在深入分析國際和地區形勢發展的基礎上簽署《上海合作組織十周年阿斯塔納宣言》,對上合組織未來10年的發展方向作出戰略規劃。

2012年6月6日至7日,元首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國家主席胡錦濤作為主席國元首主持會議。與會領導人就深化成員國友好合作以及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深入交換意見,並對上海合作組織未來發展作出規劃,達成新的重要共識。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關於構建持久和平、共同繁榮地區的宣言》等10個文件。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一致同意接收阿富汗為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土耳其為上合組織對話夥伴國 。

2013年9月13日,元首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在吉爾吉斯斯坦比什凱克舉行。與會元首共同簽署並發表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比什凱克宣言》。峰會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實施綱要(2013-2017)》。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題為《弘揚「上海精神」促進共同發展》的重要講話。中方在峰會上宣布已成立上合組織睦鄰友好合作委員會。

2014年9月12日,元首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塔吉克斯坦杜尚別舉行。與會各方圍繞進一步完善上海合作組織工作,發展上海合作組織域內長期睦鄰友好關係、維護地區安全、加強務實合作以及當前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凝心聚力精誠協作推動上海合作組織再上新台階》的講話,提出4點主張。成員國元首簽署並發表了《杜尚別宣言》,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批准《給予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地位程序》和《關於申請國加入上海合作組織義務的備忘錄範本》修訂案。

2015年7月10日,元首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在俄羅斯烏法舉行。會議的主題是規劃組織未來發展,就本組織發展及國際和地區重要問題協調立場,東道國俄羅斯總統普京主持會議。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題為《團結互助共迎挑戰推動上海合作組織實現新跨越》的重要講話。共同簽署並發表了《烏法宣言》。批准包括《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在內的一系列文件,簽署《上合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通過關於啟動接收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組織程序等決議,發表成員國元首關於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聲明、關於應對毒品問題的聲明以及會議《新聞公報》。

2016年6月24日,元首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在烏茲別克斯坦塔什干舉行。與會各方就攜手應對地區和國際新挑戰、全面提升上合組織各領域合作水平以及上合組織未來發展等問題深入交換意見。習近平主席發表題為《弘揚上海精神,鞏固團結互信,全面深化上海合作組織合作》的重要講話。成員國元首發表《上合組織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和《新聞公報》,批准《〈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2016—2020年落實行動計劃》等文件,見證簽署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組織義務的備忘錄,有關部門授權代表簽署了《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合作發展綱要》。

2017年6月9日,元首理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在哈薩克斯坦阿斯塔納舉行。與會各方圍繞上合組織發展現狀、任務和前景,以及國際和地區重大問題等交換意見,達成廣泛共識。習近平主席在會上發表《團結協作,開放包容,建設安全穩定、發展繁榮的共同家園》的重要講話。成員國元首簽署並發表《阿斯塔納宣言》,發表《新聞公報》、《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關於共同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聲明》,簽署《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批准給予印度、巴基斯坦上合組織成員國地位等7份決議。峰會期間,各方授權代表還簽署了《2017—2018年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合作發展綱要〉聯合行動計劃》、《上合組織秘書處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諒解備忘錄》。此外,本次峰會決定中方擔任2017—2018年上合組織主席國,習近平主席宣布中方將於2018年6月主辦下次峰會。

歷史意義

上海合作組織作為一個年輕的地區性國際組織,經受住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逐步走向成熟:通過了《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等幾十份文件,啟動了秘書處和地區反恐機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組織結構和法律體系;安全、經貿、文化等領域的務實合作蓬勃發展;給予蒙古、印度、巴基斯坦和伊朗觀察員國地位;與聯合國、東盟、獨聯體等國際或地區組織建立了密切聯繫。通過5年的實踐,上海合作組織贏得了廣泛的國際承認,特別是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和認可。上海合作組織已經在國際上贏得了舉足輕重的地位,正在成為維護地區和平、促進地區發展的積極因素。這些成功的經驗,為上海合作組織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