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海市黃浦區環保局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二)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1]總體規劃,編制本區環境保護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轄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和放射源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能源結構的調整,做好污染源治理資金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區域環境質量調查和污染源普查,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並對污染源進行監督並督促治理。
(五)監督對區域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開發建設活動、生態環境[2]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六)調查處理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開展本區環境執法檢查;審理區域內環境違法案件,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七)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和推廣環境保護先進技術,指導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環境認證工作和環保產業的發展。
(九)負責有關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搜狐,2016-03-18
- ↑ 生態保護 |生態環境保護,我們這樣做 ,搜狐,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