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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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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车行业协会(缩写:SBA),成立于1988年11月,为本市自行车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115家。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全市覆盖率已达行业的90%以上,协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是4A级社会团体,于多次荣获市工经联颁发的“先进行业协会”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称号。

目录

协会特色工作

协办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展览会;召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1]各种质量工作会议;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访问和产品出口推荐;推荐名牌产品、着名商标;协助市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预审和参与日常监督管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牌备案准备工作;编制上海市自行车行业月度和年度产销存报表;编印《自行车动态》会刊和拥有《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举办行业技术学习培训;制定行业相关团体标准等。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是中国自行车协会的副理事长单位。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原凤凰、永久、新大洲等企业在职和退休的总经理、厂长、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自行车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原自行车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等人。这些人员长期以来担任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整车和零件情况相当熟悉。他们领导或参与了目前已经公布实施的所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

专家委员会还负责各企业标准的制定的指导、审定工作,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共享单车团体标准》受到社会高度观注。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2021年1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BICYCL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B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自行车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自行车行业服务,开展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2]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