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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團 (城市規劃)

上訴委員團

圖片來自tpab

上訴委員團 (城市規劃)The Appeal Board Panel (Town Planning)香港法定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1]

目錄

職權範圍

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訂明於《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B至17C條及《城市規劃(上訴)規例》(第131B章)第3至8條。凡因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7條所作的決定後60天內,申請人可藉提交上訴通知書予上訴委員團提出上訴。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提名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聆訊上訴,所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須由上訴委員團主席或1名副主席主持,並包括委員團其他4名成員。上訴委員會須有包括主席至少3名成員出席聆訊,而有關裁決則須由有份出席每一節聆訊的成員投票通過;假如票數相等,則主席除原有的一票外,再可以投決定票。

撤銷委任

2007年3月8日香港政府發出公告撤銷委任金文傑作為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成員[2][3]

根據明報報導,金文傑於律政司轄下法律政策科擔任政府律師,同時亦是公民教育委員會成員,他於2004年獲政府委任成為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成員,出任逾兩年後後,期間共審理5宗規劃上訴個案,才被揭發漏報公職人員身分,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行政長官不得委任規劃委員會成員、公職人員或上訴法庭法官為上訴委員,因此被正式撤回其任命[4]

成員

參考文獻

  1. 法定組織. [2013-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0-30). 
  2. 一名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成員被撤銷委任. [2013-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2). 
  3. 政府撤銷任命政府律師金文傑為城規會上訴委員團成員
  4. 錯委城規上訴委員 或影響5規劃判決. [2020-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