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侵犯法益的行為。作為正當防衛的條件,不法侵害不應限定在犯罪行為,因為其他違法行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損害。[1]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詞,表明對其他違法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也並非對任何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應將其範圍限定在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之間。
目錄
簡介
不法侵害應是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對於野生動物侵害法益時,理應進行反擊,而在飼養人唆使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時,動物是飼養人進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將該動物打死或者打傷的事實上是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害,也屬正當防衛。
對於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應當認為作為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的違法行為應該區別於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性,在法益遭受危害時,此時的正當防衛不同於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所以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應儘可能全面的保護法益,應對防衛限定在必要的場合等。
不法侵害不限於作為的不法侵害,對於不作為的不法侵害也可作出正當防衛。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不限於故意的不法侵害,對於過失乃至沒有過失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2]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是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行為人主觀有過失的,且構成過失犯罪的,按照過失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的,按照意外事件處理。而故意針對合法行為進行所謂「防衛」的,則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為。
參考文獻
- ↑ 不法侵害行為的緊迫性找法網
- ↑ 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界定-法律知識華律網